工会下属单位财务集中管理文件_工会财务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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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总工会文件
滕工发[2009]7号
关于印发《滕州市总工会所属单位 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现将《滕州市总工会所属单位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滕州市总工会所属单位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九年三月八日
滕州市总工会所属单位 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纪律,做到节约资金、简化核算,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按照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范围:滕州市总工会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 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原则。
1、领导负责制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市总党组统一领导下的单位领导负责制;在财务部设立市总工会所属单位财务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由各单位委托结算中心负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履行会计核算、监督、服务等相关职能。
2、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原则。统一管理后,按单位设置帐簿进行独立核算。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单位法人地位不变;会计核算依据来源于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每项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转入其帐户。
3、总出纳制原则。统一管理实行总出纳制,即:在各单位的法人地位不变的基础上,资金使用权限不变;资金来源渠道不变;经费开支范围不变;债权债务不变。各单位设报账员一名(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由报账员向结算中心
3、单位支出、经费报销原则:
⑴一般由报账员凭合法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先由结算中心分管会计初审,需现金支付的填写《现金提取凭证》,交由结算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登记单位支出帐,最后交出纳付款。
⑵报帐员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需转帐结算的单据先交分管会计审核,编制记帐凭证、填写《转帐支出凭证》,交由结算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登记单位支出帐,最后由出纳办理有关手续。
⑶因特殊情况确需预借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写出借据,注明事由,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由报帐员到结算中心办理,本单位资金不足的不予办理。
⑷各项支出的报销要符合上级或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本单位的支出预算,无支付能力的不予报销。
4、凡属应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的物品、工程、服务等,均应在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采购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由结算中心直接向供应单位付款结算。
第六条 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会计核算。结算中心应本着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的原则设置和登记帐目,便于全面反映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方向,掌握和控制单位收支总体规模,增强各单位控制支出的责任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
1、各单位应积极向市财政和上级部门申请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