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作业一 doc_公司法作业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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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作业一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1、存在。
戊出资的方式是以劳务出资,但法律规定不能以劳务为出资方式。
2、符合。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内部的具体设置机构,通常包括权力机构、决策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规模较小或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
3、独资行为,由独资法人和饮料公司共同承担。
4、乙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 甲、丙、丁、戊并征求其意见
5、甲、乙、丙、丁、戊,因为该五人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并已注册资本,经营。
6、可让甲、乙、丙、丁、戊五人对B公司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