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_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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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规定。
五城区以外的各区(市)县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进行的以 ±0.00 检查、规划巡查、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城区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义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立面、剖面图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交《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承诺书》。施工图设计和建设施工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六条(±0.00 检测要求和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至 ±0.00 阶段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测绘单位进行 ±0.00 检测。
测绘单位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测绘技术规范等对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等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建设项目 ±0.00 检测报告书》。
第七条(±0.00 检测成果移交)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 ±0.00 检测报告书》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 ±0.00 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0.00 检查)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 ±0.00 检测报告书》核查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并填写《建筑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的相关内容;若发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收到《建设项目 ±0.00 检测报告书》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出《停工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测绘单位重新进行 ±0.00 检测,检测结果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九条(规划巡查)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到施工现场对建筑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对建筑工程的平面尺寸、高度、层数、公建配套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的相关内容。
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停工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条(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的要求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竣工;
(二)已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竣工;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施工用房、围墙、排栅以及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第十二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报送材料)
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竣工规划测绘图及建筑工程规划测绘成果报告书;
(四)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设档案资料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竣工规划核实依据)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
第十四条(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如下:
(一)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用地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工程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数量等规划指标;
(三)建筑性质、立面造型、色彩等;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物管用房、社区用房、停车(场)库、公厕、门卫室、配电房、垃圾收集点、围墙、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等配套设施以及煤气、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小区内部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实施情况;
(五)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六)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十五条(竣工规划核实时限及结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经核实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不符合规划的,核发《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整改;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函复意见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时,应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项目的规划许可及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日,必要时应登报公告;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将公示内容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不予核实合格的情形)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经依法处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一)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性质的;
(二)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建筑位置、建筑间距等平面布局的;
(三)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指标的;
(四)未经规划批准擅自 改变配套设施的建筑性质、缩减建设规模的 ;
(五)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
(六)已实施完毕的建设用地边界与批准的规划用地红线不一致的。
第十八条(误差、变化处理)
建筑工程竣工后,其建设符合规划条件以及有关设计规范、技术规定要求,但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在总平面布局、建筑层数不变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二)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门卫室、地下车库、配电房等配套用房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建设竣工,竣工面积小于规划许可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
(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门卫室、配电房、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等配套用房及设施的位置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
(四)项目内部道路的宽度、线型发生变化,但满足通行、消防等功能以及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十九条(分期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筑工程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分期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
(二)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单体建筑已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竣工;
(三)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已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竣工;
(四)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
(五)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将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理由、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予以登报公告、现场公示,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 ±0.00 检查、规划巡查、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将测绘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规划信用信息纳入规划信用管理。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对 建筑 工程进行规划批后管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解释)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
本规定自 2010 年 9 月 13 日 公布,公布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2 年。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试行规定》(成规管〔 2004 〕 21 号)、《成都市建筑项目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成规管〔 2006 〕 75 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放验线及巡查监督工作操作程序》(成规管〔 2004 〕 93 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