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公文处理办法_集团公文处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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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公文处理办法

为促进中心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二、公文处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三、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专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努力实现公文处理及时、准确、高效。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公文处理安全。

四、机关公文处理要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

五、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科学管理。

六、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和所用纸张及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应使用签字笔、钢笔或毛笔(均为蓝黑色或黑色墨水)。

二、公文的收文处理

七、收文包括拆封、签收、登记、审核、分发、拟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八、收文范围:

(一)省、市等党政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公文;

(二)省局、市局下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公文。

(三)省质检所及相关单位下发的公文,及相关单位需要答复、转发、批转、传阅的公文;

(四)其他需要收文的文件。

九、正式收文后,办公室应区分文件的性质及轻重缓急提出拟办意见, 呈送中心领导阅批并转相关科室办理。

十、各承办科室必须按照中心领导批示进行办理,不得推诿、扯皮。如有异议,可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原批示领导。对领导批办的急件,承办科室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对领导批办的一般件,按照规定尽快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批办领导。如需延期办理,可请示批办领导同意后延期。

十一、收文主办人员要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文件送各科室前,需进行登记,承办科室人员要进行签字;承办科室办理后,不得横传,应及时将原件并附上承办结果退回办公室。

十二、对上级机关机密机要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印留存,因特殊情况确需复印的,需经中心领导同意,并严格控制份数;年终对机密机要文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清理、退回。

三、公文的发文处理

十三、发文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编号、印制、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

十四、中心使用的公文主要有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函、会议纪要等种类。

十五、行文要严格遵守行文规则;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使用人名、地名、时间、引文、数字和本部门专业术语要准确;选用正确的文体和格式。

十六、下行一般性公文的拟稿,按科室职责分工,由承办科室负责。办公室负责对文稿进行初核后,由承办科室呈中心领导签发,最后进行登记、编号、印制、用印、送发。公文的校对由承办科室负责。拟文稿已经领导签发后,承办科室不得更改,如确需要,报经签批领导同意后修改。

十七、中心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一般性上行公文,由中心领导签发。

十八、重要的上行公文,发布规范性文件、决定,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和重要工作部署事项,在新闻媒体发布的公

告等向社会公布的重要信息,由承办科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中心主任签发。中心主任外出时,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分管领导办理并签发。

十九、发文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共同拟写审稿的,由主办科室拟写初步文稿,经协办科室同意后,由主办科室负责呈送相关科室的分管局领导会审、会签。

四、公文的督办

二十、建立公文督办制度,办公室文档管理人员对督办文件进行登记,按照文件规定或领导批办时间督促各承办科室按时完成工作。

二十一、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文件处理情况,适时向领导反馈信息。对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及中心重要文件,要认真督促、催办,以防积压或漏办。各承办科室对需要汇报贯彻执行情况的上级文件,要及时督查反馈。

五、公文的立卷、归档和销毁

二十二、公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室应当根据《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原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各科室也要将涉及本科室业务工作的文件、上级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二十三、公文的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

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以利存查。

二十四、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移交时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二十五、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分领导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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