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暂行)_公路局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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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 时间:2012-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乡村两级公路危桥的改建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地方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乡村两级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均需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区危桥改造工作。负责根据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下达的中桥及以上年度危桥改造计划,落实改造资金,并审计监督本地区危桥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危桥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负责审批县(市、区)交通局(以下简称县局)编制的危桥改造建议计划。负责安排资金,同时启动本地区乡村两级公路的小桥危桥改造工程。

第六条

省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贯彻交通运输部及省有关法规、制度,制定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负责下达年度危桥改造计划,并对工程设计、投资、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省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和施工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处)负责本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行业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交通运输部及省有关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市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有关规定。

2、负责编制本市三年危桥改造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积极争取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完成省局下达的年度改造计划。

3、负责对危桥技术状况评定和改造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和批复。

4、负责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按照工程进度半月报制的要求,及时汇总工程进展情况,上报省局。

5、负责组织工程验收,每年11月底前要报送本年度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取得成效等情况。

第八条

县局作为本地区危桥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具体担负如下职责:

1、负责配合市处开展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制定改造方案,组织工程的具体实施,做好改造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价款结算。

2、负责编制本地区乡村两级公路危桥改造建议计划。

3、负责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质量,依据合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配合市处开展工程验收工作。

4、负责制定工程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合理开设便道或安排绕行路线,协调交警部门,办理封闭交通等有关手续。

5、负责车辆通行便道、便桥的养护与安全管理。

第三章 投资政策与资金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行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以上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市交通公路部门要积极争取市级财政支持,鼓励县级政府自行筹措资金实施危桥改造。

第十条

县级政府要确保按照省局下达的中桥及以上危桥改造年度计划和县级政府批准实施的小桥改造计划,落实改造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改造资金足额、及时到位。2012年实施的中桥及以上四、五类危桥改造项目,采取先干后补的补贴政策,省以上补贴将纳入2013年全省路网结构改造申请部补资金。

第十一条

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局拨付至市处,由市处根据县财政资金到位比例及工程进度,将省以上补贴资金拨付至县局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改造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一节

技术状况评定

第十三条

由市处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各县区交通局配合,按照《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相关要求,逐桥开展技术状况评定,确定改造方案,编制技术状况评定报告,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年度桥梁技术状况更新工作,省局负责审查汇总本年度危桥更新情况,11月完成危桥改造项目库的更新,作为安排下年度计划依据。

第二节

规划与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由市处负责组织县局编制为期三年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规划及年度实施建议计划。中桥及以上危桥改造计划经县级政府确认,按规定完成相关程序,由省局下达年度计划。小桥危桥改造计划由县级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

危桥改造工程要优先安排经过重要乡镇、交通量大、重载车辆多,已无法维持通行,急需改造的项目。

第十六条

已完成前期方案设计与审查的中桥及以上危桥改造项目,由市公路处负责,于7月底前将改造项目技术状况评定报告、下年度建议计划与项目设计批复正式文件一同上报省局。省局综合上年度计划执行、改造资金落实等因素,于次年2月份下达危桥改造预安排计划。总投资额500万以上项目需由市处单独提出申请,经省审核通过后下达计划。未按规定完成技术状况评定、设计批复等前期工作和未纳入项目库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节

前期方案设计与审查

第十七条

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十二五”农村公路技术政策》的规定,遵循“因地制宜,安全经济”的原则进行设计。50米以上中桥及大桥采用桩基础,梁板式或预应力结构。如确需修建拱桥,应保证基础埋置深度,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片石混凝土拱桥为宜。

第十八条

危桥改造工程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县局负责委托,市处负责审查批复。大桥要求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中小桥梁可由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2012年设计批复于4月15日前完成并报省局。

第十九条

危桥改造施工图设计要包括封闭交通期间车辆通行便道、便桥、限速等标志的设计。各种诱导、提示标志设置的数量、位置、规格、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节

工程招投标

第二十条

大桥危桥改造工程应当单独招标,中小桥改造工程可以按区域多项目合并招标。招标工作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可自行组织招标或采取招标代理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二十一条

承担大桥危桥改建工程的投标单位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或公路养护工程一类资质。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二类乙级及以上和公路路基工程专业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从业单位可承担中小桥梁改建工程。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照部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辽宁省普通公路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节

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市处或县局按照《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择优确定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可按区域成立项目监理组。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部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及监理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有权辞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责任的监理人员,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理人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节

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全面实行合同制管理。由项目法人单位与相关从业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勘察设计委托合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等,合同条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和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方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要求,严禁对工程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七节

开工审批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申请,经监理签字后,由县局初审,市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

第三十条

经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未按要求完成原材料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一节

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科学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实施,及时纠正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对出现的建设质量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危桥改造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质量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5%,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缺陷责任期满未发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节

设计变更

第三十六条

危桥改造工程设计变更应着眼于提高设计标准,改善实施的可操作性及不合理之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禁止降低原设计标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变更设计。

第三十七条

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由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节 内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危桥改造工程竣工后,县局应完成全部竣工文件编制工作,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工程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状况评定报告、竣工设计文件、设计委托合同、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设计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质量鉴定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等。工程档案经验收后归档。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乡村两级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必须于10月底前完工。

第四十条

工程验收应严格按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危桥改造工程实行一阶段竣工验收,对质量监督部门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由市处组织验收。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并取消农村公路先进市、县评比资格。省局将抽查各市验收结果。

第四十二条

要求大桥优良品率达到80%以上,工程质量评定优良率100%,中小桥优良品率达到60%以上,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率100%。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五节

检查与评比

第四十三条

根据《辽宁省农村公路检查评比办法》将各市、县(市、区)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先进单位考核评比内容。

第四十四条

省局、市处采取定期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办法进行检查考评。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没有列入维修改造计划的病危桥梁要加强监管,能够维持通行的桥梁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限高、限载和各类警示标志等。已经认定的五类危桥且不能立即改造的,要立即封闭交通。

第四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县局要合理制定绕行路线、完善交通疏导方案和应急预案,周密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强化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十七条

危桥改造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对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并设置醒目的安全生产标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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