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比较研究_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
新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比较研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
新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比较研究
——以1996、2001、2012颁布的三部公文法规为例袁肖肖2010133139公共事业管理公管1011班
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26日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本文对1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简称“旧《条例》”)、2001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旧《办法》”)、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进行了比较研究,帮助读者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关键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比较研究
与1996年的旧《条例》和2001年的旧《办法》相比,2012年的新《条例》有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得新条例更为严谨、科学,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比较旧《条例》、旧《办法》、新《条例》,了解并掌握其中出现的新变化,对正确领会和贯彻新条例的精神,做好新时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统一了党委和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办法
此前,党、政机关在公文处理上所遵循的法规不同,分别遵循旧《条例》和旧《办法》。2012年发布的新《条例》将党和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规范统一起来,实现了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格式标准、行文规则、办文流程和管理要求的统一。新《条例》的颁布将对我国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产生深远影响,在提高我国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一大步,彻底解决了我国公文处理长期以来党政不一的问题。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1996年旧《条例》有14种文种,分别是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2001年旧《办法》有13种文种,分别是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2012年新《条例》有15种文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新《条例》的公文种类有行政机关的13种增加至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种的使用范围与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的组成要素
新《条例》18个: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旧《条例》17个: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
旧《办法》17个: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新《条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旧《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不标识“共印XX份”,取消主题词,取消半腰式上行文版头,成文时间改为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增加了不加盖公章的公文格式。
四、谋篇布局方面更加科学合理
新《条例》共8章42条,分别是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等8章;旧《条例》共12章40条,分别是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签发、公文办理的传递、公文管理、公文立卷归档、公文保密、附则等12章;旧《办法》共9章57条,分别是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附则等9章。
五、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旧《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六、在版式、格式的统一与规范上取得新突破
1)公文用纸得到统一,统一为A4纸。
2)格式要素称谓得到统一,如旧《条例》发文机关标志叫“版头”,旧《办法》叫“发文机关标志”,而现在统一称之为“发文机关标志”。
3)格式要素标注位置统一,如旧《条例》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标注在左上角,而旧《办法》则标注在右上角,现统一标注在左上角。
4)成文日期标注统一为阿拉伯数字。旧《条例》用阿拉伯数字,而旧《办法》用小写汉字。
5)公文中涉及汉字、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外文字符等参照相应国家标准。
七、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旧《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八、体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
文种根据实际做出适当的取舍。
旧《条例》14种文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2)旧《办法》13种文种:决定、通知、通报、通告、公告、请示、批复、报告、意见、函、会议纪要、议案、命令(令)。
3)新《条例》15种文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新《条例》取消了条例、规定、指示3个文种,取消了公文标题中对“标点符号”使用的限定,取消了公文主题词。
九、文种用途表述的更简洁精炼
1.通知:
新《条例》: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旧《条例》: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旧《办法》: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2.通报:
新《条例》: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旧《条例》: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旧《办法》: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3.通告:
新《条例》: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旧《条例》:无该文种
旧《办法》: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公报:
新《条例》: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旧《条例》: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旧《办法》:无该文种
5.决定:
新《条例》: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旧《条例》: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旧《办法》: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6.决议:
新《条例》: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旧《条例》: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旧《办法》:无该文种
7.纪要:
新《条例》: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旧《条例》: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旧《办法》: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8.命令(令):
新《条例》: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旧《条例》:无该文种
旧《办法》: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9.报告:
新《条例》: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旧《条例》: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旧《办法》: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涉密公文传递渠道更明确具体。
新《条例》规定,“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人员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旧《办法》未提及涉密 公文的传递渠道,旧《条例》则规定为“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十一、更加重视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尤其强调公文管理工作的安全保密。新《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旧《办法》第四十五条表述为“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旧《条例》则无有关制度建设的规定。
相比旧《办法》和旧《条例》,新《条例》尤其强调公文管理工作的安全保密。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规定:“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上述规定都是旧《办法》和旧《条例》中所没有的。
十二、在公文的撤销和废止、发文单位立户及销户上有新要求。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文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相比旧《办法》和旧《条例》,这些规定都是新增的。
十三、新《条例》内容注重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新《条例》在公文文种的取舍上注重继承保留,其中15个文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都是从旧《条例》《办法》中继承保留下来的,而且其中的意见、请示、公告、议案、批复、函这6个文种适用范围的表述也没变化,仍按旧《条例》、旧《办法》中的内容表述。又如,新《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就是继承旧《办法》第八章公文管理第四十五条的内容。新《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三十三条关于公文撤销和废止的内容,也是继承了旧《办法》中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精神。新《条例》的创新亮点就更多了。例如,新《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中,在总结旧《条例》、旧《办法》行文规则布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创新布局,在行文规则摆列顺序上按照行文方向来布局。展现在新《条例》中的是:行文的总规则两款,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的规则六款,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的规则五款,平级机关之间行文应当遵循的规则两款,其他行文规则一款。这个行文规则排序的变化创新,层次清晰,好记好用,无疑是新《条例》在创新方面的一大新亮点。
十四、新《条例》对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在第五章公文拟制中增加了前置审核公文文稿的规定,针对“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明确规定“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这一条规定是在认真总结以往公文办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对公文办理提出的新要求。在公文办理的实践中,经常存在着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稿绕过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初审就匆忙上会的现象,结果文稿经常出现问题。有问题的公文文稿如果直接提交发文机关审议,不但浪费发文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可能损害机关形象、影响工作效果。因此,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法,就是在重要公文文稿提交审议之前,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先进行细核。二是
在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中增加了“核发”的内容,即“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犹如产品出厂前最后一道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工序,以确保党政机关公文的质量。三是为了使党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开展发文立户管理工作有依据,新《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对新设立的党政机关发文立户申请、审查等程序作出规定。这些新表述、新要求,拓宽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域,丰富了公文处理工作的内涵。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6]14号)
[Z].1996-5-3.[2].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Z].2000-8-24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
[2012]14号)[Z].2012-4-16.[4].胡明波.《特点研究》[J].《档案学通讯》,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2012年第5期
[5].曾军顺.《浅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新变化》[J].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2012年8月刊
[6].徐军.《新旧党政机关公文比较研究》[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