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管理规定_病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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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G病假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1.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适当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累计休病假不得超过三个月/年;五年以上的累计休病假不得超过六个月/年。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累计休病假不得超过六个月/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累计休病假不得超过九个月/年。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员工在医疗期三个月内,其病假工资按其本薪的50%支付,医疗期三个月以后公司不支付其工资。
5.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未能痊愈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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