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_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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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企业(业主)财务负责人或税务代理人签名:企业(业主)会计主管或税务代理主管签名:填表人签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二00七年六月
《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
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预征部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仅限汇总
缴纳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
二、表中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税种: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等。
2.税目:指每一种税的具体征税对象或范围,即在各税条例中规定的税目、类别或等
级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种税目”为相应的“土地等级”。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
税)为相应车辆类型的“计税标准”。
3.税款所属时期:指本期申报的税(费)款属于某月、季、半年、年度的款项。
4.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房产税(城市房地产
税)从价计征的相关税目的“应税收入”表示应税的自用房产原值。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
税收入”表示为“应税的土地面积”。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的“应税收入”表示
为“应税的车船辆数”或“应税的车船吨位数”。
5.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填写允许扣除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其中交
通运输、建筑、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纳税人的该栏数据分别对应附表1《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营业税纳税减除项目申报表》中“金额小计”一栏。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的应税扣除项目金额为相关税种政策规定可扣
除的项目。
6.计征依据(金额或数量):根据税法规定填写,其中
营业税:第4栏和第5栏的差额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
文化事业费:同营业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应税房产余值(即应税的自用房产原值-“应税扣除项目余额”
-{1-政策规定的扣除率})(该政策规定的扣除率可由系统维护和修改,默认为30%)。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的土地面积。
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应税的车船辆数”或“应税的车船吨位数”。
7.免税收入: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免税收入,其中营业税: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
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
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同一税
目下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减免项目的应分行填写。
8.本期应纳税(费)额:计税(费)依据×税(费)率或单位税(费)额。
9.被扣缴税(费)额:指所申报的计税依据中已被其它扣缴单位扣缴的税(费)款。
10.减免税(费)额:指本期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已备案的减免税(费)款。
11.批准缓缴税额:税务机批准缓缴的本期税款。
12.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上期(含)多缴纳的同一税种税目的税款。
13.本期已纳税额:同一税目本期已向税务机关预缴的税(费)款。
14.本期应补(退)税额:指本期应纳税(费)额减去减免税(费)额、被扣缴税(费)
额、前期多缴税(费)额、批准缓缴税(费)额、本期已纳税额后的余额。
15.缴费人数:只是在缴费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个人缴纳部分时填写。
三、附表说明:
1.有营业税减除项目的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的纳税人应先
填报附表1《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营业税纳税减除项目申报表》;
2.有技术开发、转让及其相关收入营业税免税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同时报送附表2《技
术开发、转让及其相关收入营业税免税收入明细表》,否则申报系统不予保存。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税务机关留存。
2.本表8开纸印刷,下载打印使用A4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