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学习20问1_宗教政策法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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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学习二十问
1、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3、《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4、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群众按照各教的习惯与教义在宗教活动场所及在自己家里进行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以及过宗教节日等等,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这些事情都应由各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允许外人加以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还包括教徒出于宗教感情给寺观教堂的正常捐赠。吸收新教徒也是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正常宗教活动。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以避免妨碍社会程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为条件,当正常的宗教活动与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发生矛盾的时候,一切爱国宗教职业人员都有责任主动引导信教群众,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
5、什么是宗教团体?成立宗教团体应履行哪些程序?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 的桥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好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 “ 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 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爱国宗教团体都应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发扬自我教育的传统,经常对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时事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等教育,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和民族 利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自觉性。”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宗教团体筹备组织的申请报告;
二、所在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
三、团体章程;
四、宗教团体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6、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7、什么是大型宗教活动?《宗教事务条例》对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有何规定?
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8、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及负责人有什么规定?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9、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那几个方面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10、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哪几方面,应该怎样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
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11、《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12、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什么处罚?
第39条: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的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该如何处置?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15、对于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如何处置?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6、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为什么我国各宗教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如何理解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既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也是基于境外势力不断进行宗教渗透、试图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现实状况。我国现有宗教除道教是“土生土长”的宗教外,其他宗教包括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是历史上由国外传入的。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天主教、基督教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是靠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帝国主义势力长期控制和利用天主教、基督教为其侵华政策服务,使中国人民和广大信徒深受其害。新中国建立后,基督教、天主教开展了三自革新和反帝爱国运动,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是只对我国某一宗教的要求,而是我国所有宗教应遵守的普遍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受到全国社会各界的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已经成为国家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也代表了我国广大宗教信教群众的意志。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和联系日益增多,但境外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
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指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其它传教活动。
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宗教势力和个人的支配。我们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宗教界可以和外国宗教界往来、交流,但不允许外国势力支配我区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严防*集团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区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在对外合作中,要坚持宗教与经济技术援助相分离的原则,不得附带任何宗教条件。国际敌对势力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作为对我国实行“西化”和“分化”的突破口。*分裂主义集团也不断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这很值得我们注意和警惕。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教育自己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经常保持警惕,自觉地抵制这种渗透。要看到,这种渗透的结果,首
先和直接受害的是宗教活动场所本身以及教职人员自己的合法权益。
18、哪些活动属于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二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
(l)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2)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3)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4)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
(6)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
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19、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一些独特的表现形式: 一是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二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三是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四是接受和开展宗教教育;五是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六是开展宗教交流和交往。其义务主要有:一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是服从所在地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三是服从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四是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信徒。
20、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