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相关会计规定_银行承兑汇票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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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和查询查复管理的规定
沪发展银会计部[1999]第02号
各分行、上海地区总部、各直属支行: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质押以及查询查复工作关系到国家和银行资金安全,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会计部自建行以来相继制订有关的规定。针对近来发生的社会上不法分子“克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的新情况,会计部在98年9月份宁波召开的“会计工作例会”和12月7日年终决算工作会议上多次反复强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重要性,再三要求各单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工作必须慎重对待并作了具体布置,12月31日又下发了《关于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但是,目前仍有个别行处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够重视,特别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给我行资金安全带来隐患,为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发生结算案件或卷入结算纠纷,现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如下:
一、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复审。
1、是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与我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来源;
4、提供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及复印件;
5、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存入保证金;
6、上述5点由信贷部门审查把关;会计部门应做好对承兑申请人有关资料的复审帮助把关,对不符上述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签章。
二、严格审核申请贴现、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
1、审核汇票水印、颜色、荧光反应、荧光暗记是否真实。
2、审核汇票各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3、审核汇票未经背书转让和无限制性条款。
4、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签章是否“汇票专用章”。
5、由信贷部门负责审查贴现申请人与签发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经济合同,审查贴现申请人与签发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件。
6、为防止汇票风险,受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质押时,必须向承兑银行发出查询进行确认。
三、规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
1、各单位不准使用电话查询方式向对方承兑银行查询,不准受理他行的电话查询;查询或查复原则上通过传真机来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发出查询时,应将银行承兑汇票传真给承兑银行,请对方予以确认。
(2)各单位收到他行查询银行承兑汇票的传真件时,要审核各项要素与留存的银行承兑汇票卡片联(第一联)是否相符,要特别认真仔细地比对书写笔迹,确认无误后在传真件上批注“根据你行传真件的各项要素与留底卡片一致”回复查询银行。
2、各单位只能在无法通过传真机办理查询/查复的情况下,方可采用“K”类报或寄发“查
1询/查复书”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1)当通过寄发“查询/查复书”办理查询时,复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查询书”的附件寄对方承兑银行;用“K”类报办理查询时,应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编号、收付单位账号户名、开户银行等详细内容;请对方承兑银行确认。
(2)受理对方银行的“K”类报或查询书时,应根据查询的各项要素认真核对留存的银行承兑汇票卡片联(第一联),核对无误后回复“你行查询的xxxxxx号汇票要素与留底卡片一致”。
(3)各单位在办理查询/查复时,必须使用“查询查复登记簿”详细记录有关事项。发出或收到的查询/查复书要妥善保管,传真件要复印后保管。查询/查复书上应加盖“汇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
四、树立防范金融风险意识。
在当前经济活动中票据使用日趋频繁,加上外部环境中的不利因素,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质押和处理查询查复过程中面临越来越多风险。对此,各单位要有充分认识,提高警惕性,发现疑点必须一查到底,切不可掉以轻心;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识假水平,防范金融风险和结算风险。发现伪造、变造的票据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
以上各点请各单位转知辖属单位,务必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三防一保风险防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