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办法_独生子女光荣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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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
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讲解员汪东
各乡镇(区)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公民享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领取条件: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2.夫妻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因死亡只存活一个的;
3.独生子女死亡后,经批准再生一个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4.夫妻未生育,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办理程序:
1、正常办理程序
(1)城乡居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的办理程序: a、夫妻双方向所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居)委员会核实后,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b、村(居)委员会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议的,将申请人的申请表、身份证、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节育措施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等材料,递交该乡镇(区)计生办审查。
c、乡镇(区)计生办对村(居)委员会报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名单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议的,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对有异议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d、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区)计生办提供的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办理程序
a、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属二级机构的须经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b、单位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的,将经审核后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一并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c、县人口计生委对各单位申报的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补办和补领程序
(1)独生子女满16周岁,未曾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现在申请补办证的,按上述的正常办理程序补办,但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享受。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需要补领的,需提供申领原证审批表,原证号继续有效。不能提供原证审批表的,除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外,还要提供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管理办法:
1.县人口计生委要将独生子女领证户的基本信息输入微机,建档立卡,规范管理。
2.各乡镇(区)计生办须在每月5日前,向县人口计生委报送一次城乡居民新增和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名单,由县人口计生委进行核实汇总。
3.县直各单位(含二级机构)须在每月5日前,将申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名单,以女方单位为主报县人口计生委;女方是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的,由男方单位申报。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办法
(一)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筹措发放
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财政筹措,县人口计生委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保健费25元。
2.县人口计生委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后,向县财政局提供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由县财政局以“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户。
3.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则上一年发放四次,每季度发放一次。
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二孩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由乡镇(区)计生办收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填写《阜南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退回保健费登记表》,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并将追缴已发放的保健费如数上缴县财政部门。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筹措发放;
1.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筹措发放50%
2.夫妻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业人员的,由在职一方单位全额筹措发放;
3.夫妻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由所在单位全额筹措发放;
4.夫妻一方病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或无单位的一方所在的乡镇(区)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改由县财政局全额筹措发放;
5.夫妻离婚的,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或无单位一方所在的乡镇(区)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改由县财政全额筹措发放;
6.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负责筹措发放;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则上按月发放。
三、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要明确申报、审核、筹措、发放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对在筹措发放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加强社会监督。县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不能及时足额领取保健费或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要会同县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