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_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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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总 则

1.1 为全面保护和改善本项目沿线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按“创建景观路、文化路”的目标建好磨思高速公路,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交通厅对环保工作的要求,对环境保护要全方位控制,全过程强化环保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段施工的具体情况,实行根据环境保护开展的好坏对各工程处奖罚,对项目部和各工程处主要负责人进行奖惩挂钩。

1.3 各工程处应本着对环保负责的精神,认真理解有关的“规范”及“办法”的要求,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保工作。环保组织机构

2.1 成立环保工作小组,项目经理任小组长,项目总工、项目部安技员、工程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任组员,并明确工作执行负责人。

2.2 设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经理任小组长,项目总工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征迁办公室内。环保组织机构职责和责任人职责

3.1 项目部环保领导小组对各工程处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奖惩,同时对指挥部环保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环保分管领导,上级和环保部门对本项目的评价和奖惩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

3.0.2 项目部的环保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段落的环境保护工作,对环保工作的好坏负直接责任。在施工中严格贯彻有关环保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严格要求各工程处认真开展环保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环保分管领导,对开发公司环保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如有被上级和主管部门奖励和处罚,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环境保证措施

4.1 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企业控制、全员实施”的保证体系。环保部门代表政府对本项目进行环保检查和监督,项目部负责督促各工程处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施工。项目部应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动员全体建设者保护环境,全面实施环保的各项规定。

4.2 切实加强磨思高速公路建设环境保护的现场管理,杜绝各工程处在施工中随挖随倒、乱砍树木、挤占河道等不文明施工行为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要加大现场稽查力度,努力做好环保

现场管理工作。

4.3 各工程处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落实责任制实现环保目标。4.4 通过环保教育强化环保意识,通过环保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环保检查消除环保隐患。现场检查及处罚规定

5.1 现场检查的目的为了切实加强磨思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的现场管理力度,控制施工过程中各种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杜绝可能对当地环境,生态造成各种严重破坏的不良事件发生。5.2 现场检查机构

项目部有关处室人员组成现场环保稽查组,具体实施不定期环保检查、督促、处罚的职能。5.3 现场检查的依据

按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项目建设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本项目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为依据。5.4 稽查组主要职责

5.4.1 检查各工程处的环保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是否运行正常。

5.4.2 检查各工程处在施工中是否按环保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

5.4.3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分段落实环保任务和责任。对违

反环保规定操作和随意破坏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5.4.4 检查因施工造成土石淤塞河道的清理情况,并督促恢复疏通,确保雨季前清理通畅,安全渡汛。

5.4.5 检查弃土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规范合理。

5.4.6 检查拦砂坝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安全有效地防止土石流失。

5.4.7 检查因施工造成的边坡植被破坏是否采取恢复措施。5.4.8 检查各类水毁和滑坍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情况,并协助制定处治措施。

5.4.9 检查路基、边坡、涵洞、桥梁等排水防洪工程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5.4.10 检查因施工挖断或阻塞农田水利灌溉的沟渠,确保农作物栽种前恢复或疏通。

5.4.11 检查施工现场内外环境,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大气和环境的污染。

5.4.12 严禁乱砍滥伐树木,乱倒废方,尽量减少污染河道、水库等水资源。5.5 处罚规定

各工程处若不按有关环保规范和法规要求施工的,经项目部环保监督领导小组发现,分别按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细则处理。环保处罚细则

6.1 工程处应正确对待施工中存在的环保问题,对查出的环保问题隐瞒不处理者,项目部将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调离岗位。6.2 工程处不按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的,经环保监督领导小组检查发现,除责令其恢复至达到要求外,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1.路基土石方开挖

①在沿河段和水库边开挖土石方,故意向河床和库区弃废方,而且下方无工作平台和防范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10万元。

②在山岭区开挖路基土石方,不按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弃土、随挖随倒,经有关人员发现核实,一次罚款1万元,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③对于在山脚设工作平台的,必须严格控制开口,不能多处开口,避免坡面植被遭破坏,不按要求施工,发现一次处以1万元的罚款。

④采用爆破开挖石方时,要严格控制药量,尽量避免放大、中炮,产生土石方滚入河道,阻塞且不及时清除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万元。

2.桥梁桩基施工

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溢出的泥浆应引流至适当地点进行处理,以防止污染堵塞河道、水源或道路,如不按要求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

3.水土保持

①施工中必须按设计图纸或变更后的弃土场位臵弃土,且在弃土前必须先做拦砂坝。如果在雨季施工未做拦砂坝就开始弃土,经检查

每发现一次,处以2万元的罚款;如在非指定的弃土场弃土,每发现乱弃土一车,处以500元的罚款。

②弃土不规范,形成泥石流,造成弃土场的弃土溢出拦砂坝的,每次处以2万元罚款,并负责处理达到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③工程处自行与地方签订协议选定的弃土场,所发生的一切纠纷,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

4.农田坝区施工

①农田坝区施工的单位,在开挖基坑时产生的废方。必须运走统一堆弃,严禁随挖随倒,超占公路用地外的农田耕地,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万元,并负责赔偿超占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负责恢复农田耕地。

②在农田沟渠段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弃土,保证不阻塞沟渠,以免影响农田灌溉用水,如不按要求施工,经检查每发现一次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成恢复沟渠畅通和负责恢复费用。

5.生活区

①生产、生活产生的废物应及时运至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臵,防止散失或随意倾倒阻塞河流,污染环境及水源。

②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应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如环保检查人员发现将不经沉淀处理的泥浆和含有污染物质以及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现有灌溉系统中,致使河流、水道中的悬浮物增加或造成河道冲刷和水流污染,每发现一次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整改。

6.3 根据工程实施具体情况,本着对环境保护高度负责的态度,项目部将再对本细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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