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_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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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公有住宅,规范公有住宅使用权转让行为,调剂居民住房余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宅承租人,经产权单位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将其承租的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承租使用,由受让人对转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 有偿转让公有住宅使用权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有偿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由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授权委托的合法的房产经营管理单位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公有住宅使用权:
(一)产权不明晰的;
(二)无合法承租证件的;
(三)有租凭纠纷的;
(四)拖欠房租、热费的;
(五)损坏承租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私自拆改房屋未作处理的;
(六)拆迁通告范围内的;
(七)单元式成套住宅分割转让其中一部分的;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房屋。
第八条 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下列对象有优先受让权:
(一)房屋产权单位;
(二)共用厨房、共同厕所、共用厅廊房屋的住户;
(三)人均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且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第九条 房屋承租人持下列文书、证件办理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审批手续。
(一)申请书;
(二)转让协议;
(三)合法承租证件;
(四)承租及合法共同居住人身份证、户口薄;
(五)经公证的同户同住家庭成年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房屋承租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审批手续。代理人应当向审批单位提交经公证的房屋承租人委托书。
第十条 办理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审批单位应按规定实地查勘,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费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成交价格的8%收取,成交价格的92%归转让人所有。
申报的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收购。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授权委托的房产经营管理单位收取的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费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公有住宅维修费的不足或用于房屋的抢险救灾。
第十三条 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后,房屋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仍为公有住宅房屋。
受让人应当与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授权委托的合法的房产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租凭合同,按规定交纳房租和热费并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
第十四条 受让人按房改政策购买房屋产权时,不得以受让时支付的费冲抵房改购房款。
第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转让公有住宅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授权委托的合法的房产经营管理单位补办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公有住宅使用权的行为无效,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