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农民工友一封信_致广大农民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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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农民工友一封信
各位农民工友您们好:
“农民工友联合会”简称“农工会”已经开始筹建,农工会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农工会的基本职责。农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工会成立后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事业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矛盾;企业拖欠工资和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留守儿童、老人的安全、生产、生活、教育„„等问题;达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农工会成立后将筹建:非盈利兼社会福利的6199托管所,彻底解决留守儿童、老人的安全、生产、生活、教育„„等问题,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让农民工安心工作;由农民工参股的劳务服务公司、建筑服务公司,达到规范农民工队伍,提高服务水平,参与市场竞争以求发展;建立全国性质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更大、更好、更强的发展农村经济,以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农民服务。
农工会的组建和原则
农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农民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农民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农工会必须密切联系农民工,听取和反映农民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帮助农民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农民工服务。
农工会动员和组织农民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农民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农民工队伍。
各级农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农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农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农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农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农民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农工会女农民工委员会,在同级农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农民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农工会委员会中设女农民工委员。
企业农民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农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农民工友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农民工友联合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友联合会。基层农工会、地方各级农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农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农工会批准。
上级农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农民工组建农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农民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农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农民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农民工大会或者农民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农工会帮助、指导农民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农工会代表农民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农民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农民工讨论通过。
农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农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农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农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农民工,农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农民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农工会,农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农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农工会。
农民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农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情形,农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农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
农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农民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农民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农工会参加。农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农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农工会应当代表农民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农民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农民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农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农工会参加企业的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农工会代表参加。
农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农民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农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农民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农民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农民工培训,组织农民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根据政府委托,农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模范和农民工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农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农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农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农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农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农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农工会反映的农民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农民工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团结就是力量
放眼中国乃至世界,农民的人数是最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工的队伍在不断壮大,每年的春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农民工进城务工赚钱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庞大的消费群体,给商家和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每年年底随着农民工返乡潮的来临,大多数商家关门歇业,企业放假足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可以断言我们农民工的命运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现在我们缺的就是团结。因此我呼吁农民工友们团结起来,团聚在“农民工友联合会”这个属于农民供自己的社会大家庭当中,为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奋斗!
此致
敬礼
农工会发起人:李文双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