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协定_曼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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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曼谷协定优惠税率》
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主持下、在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达成的贸易优惠安排。其核心内容和目标是:通过相互提供优惠关税和非关税减让来扩大相互间的贸易,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现有成员国为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和老挝。在2000年4月召开的曼谷协定第十六次常委会上,与会成员国一致同意中国加入曼谷协定,《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根据《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正式与我国达成双边协议的《曼谷协定》成员国正式公布的“减让表”内的商品,且符合《曼谷协定》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品要取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曼谷协定》进口国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范围与原产地规则,并需要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曼谷协定》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有实质性优惠安排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我国出口到韩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和印度的货物,只要符合该协定清单内的产品,并同时提供我国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曼谷协定》优惠产地证,便可享受比普惠制更为优惠的关税。为此2003年12月23日我国海关总署发2003年第7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以上是海关网站文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签发《曼谷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和输入代码:133 Korea Rep、134 Sri Lanka、111 India。
3.1 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JHBJH121/050001
JH-金华B-《曼谷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JH121-公司注册号05-2005年0001-企业流水号 在证书第8栏填写大写字母“SC”。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1.《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所用的证书暂时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
2.除证书第四栏和第八栏外,其余各栏的填法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相同。
3.证书第四栏要打上英文“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BANGKOK AGREEMENT”。该英文的意思是“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
4.证书的第八栏填法如下:
①完全原产的货物,第八栏打“P”
②货物运往韩国,含有进口成份,第八栏打“W”,并在字母下打上出口货物的六位HS编码,如“W”9503.70
③货物运往斯里兰卡,含有进口成份,第八栏打“Y”,并在字母下面打上进口成份占货物FOB价(离岸价)的百分比。如“Y”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