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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环发„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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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和实施《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强化服务业审批和环境监管,防治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切实解决服务业环境污染扰民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市环保局制定了《长春市服务业综合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长春市服务业综合整治方案
2.长春市服务业排查整治进度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服务业 方案 通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一:
长春市服务业综合整治方案
为防治服务业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切实解决服务业环境污染扰民问题,全面推进落实“环保惠民”工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综合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和谐的总要求,强化服务业的审批和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服务业中涉及的群众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保护群众环境权益,为建设绿色宜居城市提供环境保障。
二、整治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强化服务业审批和环境监管。通过全面排查登记建档,掌握全市服务业环境污染现状,加强服务业环境监管,有序推进服务业环境整治。针对服务业信访突出问题,规范审批,加大治理力度,根治服务业环境污染,改变我市服务业信访量高居不下的局面,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扎实做好事关民生的环保工作,努力实现绿色宜居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 长春市建成区内所有服务业。主要指:餐饮、娱乐、商品流通批发零售、洗浴、洗染、美容、保健、摄影扩印、机动车清洗、维护与修理、塑钢铝合金铁艺加工、广告灯箱制做喷绘、玻璃石材加工、仓储等其他向城市生活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服务业。
涉及污染物主要包括:油烟、噪声、异味、恶臭、废水、废油、废气、废渣、粉尘、烟尘、振动等。
四、整治内容
(一)加强服务业项目审批管理
1.新建、改建、拆建的服务业项目必须遵守《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保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好准入关,按程序审批,对有争议的服务业项目,必要时发布公告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居民的意见。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排污量,做好服务业项目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2.房地产开发建设服务业项目,首先,开发商在建设服务业项目环评备案时,审批部门应该告知开发商必须对每个门市房设计、建设专门烟道、独立排水等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在环评审批、验收、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环节严格把关。未在规划设计中明确经营性质、规模的服务业项目,不予批准。其次,在“三同时”监管和验收时,要求开发商和物业部门把房屋销售、租赁给经营服务业的业主时,应当告知在装修前环评、审批、办证。新设立服务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3.对《条例》实施前已批准设立和经营的服务业项目,在原址继续经营的,污染物排放超标,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或不能治理的,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不给予年检。
(二)加强服务业项目的验收管理
服务业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环保部门要按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环保相关要求,对项目有关资料、环保设施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进行核实,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准予验收。
(三)加强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管
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的环境管理。对新建服务业单位要及早介入现场监管,保证“三同时”实施,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条例》实施前已批准设立和经营的服务业项目,要按监察要求对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加强服务业环境污染治理
环境监察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查清污染现状,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认真对照《条例》内容逐家逐户解决,尤其对引起环境信访的违法排污问题,要加大限期治理力度,切实解决服务业环境污染问题。
对排放废水的服务业单位,排污口必须规范化整治,必须有专门的排污管道,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的,排放的污染物要达到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
对无组织排放油烟、异味、恶臭、废气、粉尘、烟尘的服务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整改,要设臵符合环保要求的吸尘罩等设施,设臵专门的排放烟道。对产生油烟的餐饮等服务业项目,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对服务业产生噪声、振动的风机、空调机组、水泵、炉灶等设备,要求安装在远离居民楼方向,对厂界噪声排放超标的设备,要安装消声器、隔声罩、隔声室,对产生振动噪声的要加减振垫、减振沟或者加软连接等措施治理。对运输装卸等产生的噪声,要综合整治,严格管理,不得扰民。
对机动车维护、美容保健、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臵,不得随意排放或者倾倒。对服务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也要加强管理。
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下达行政处罚,对拒不配合的,要采取联合执法等有效形式,必要时撤销许可,报政府关停取缔。
(五)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
环境监察部门要认真开展服务业排污申报工作,做好排污量核定,严格遵守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依法、科学、全面、足额、按时征收排污费,以收费促治理,充分发挥排污费在环境管理中的经济杠杆作用。监察支队要尽快出台服务业排污费核算相关系数,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要将这次综合整治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内容,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对于服务业整治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
(二)认真排查。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要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服务业排查,对本辖区服务业全面梳理,登记建档,做到清楚污染源底数,掌握重点难点问题,为搞好治理工作打基础。
(三)重在治理。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排查情况,分梯次、分进度、分行业、分污染程度有序地推进服务业综合整治,要树目标,有动作,守廉政、按程序,严执法,讲成效,重结果,制定整治时间表,逐户落实,要定期召开整治进度调度会议,通报情况,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确保综合整治达到预期目标。
(四)加强合作。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规范服务业审批程序,并发挥环保专项行动的优势,做好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及时调度,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无视环保法律法规,无视群众环境权益,拒不整改,造成环境污染的服务业单位;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丧失监管,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将进行“双追究”。
六、部门职责
这次综合整治行动以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为主,按辖区做好排查、整治、审批等工作,市局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全力配合各地综合整治工作。同时,还要加强部门间联动,切实把行动落到实处,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
法规处负责服务业综合整治牵头工作,做好政策引导,组织开展整改、处罚、听证等执法工作,及时处理服务业群众来信来访,做好相关法律咨询和服务。
污防部门要做好服务业综合整治技术指导,制定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划,做好服务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环评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服务业单位的环评、审批和验收等,把好环境管理第一关。
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服务业单位的环保年度审验工作,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严格把关,解决问题后再予年检,同时做好服务业排污许可证年检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服务业现场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督办建设项目施工、试生产和验收全过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排污费征收和限期整改等环境监管工作。
监测部门要加强监测工作,及时监测服务业污染状况,尤其是涉及信访案件的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环境管理。危险废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危废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废机油等危废转移去向和处臵方式。
宣教部门要全面开展《条例》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对综合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排污单位和事迹,要加以弘扬,对个别违法行为要加强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纪检监察部门要开展环境管理“双追究”,即在追究违法排污单位责任的同时,还要对相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服务业的审批和监管过程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开展查处工作。
七、整治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前)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条例》,开展培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方向,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4月1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和监察支队要对服务行业开展集中检查,全面排查,尤其要密切结合信访工作,重点排查并解决服务业重复信访及疑难信访案件,逐户帮助其研究治理对策,制定好整治方案,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超标排放的必须治理,不超标排放但仍扰民的也要治理,综合整治,逐步推进,彻底解决环境问题,充分发挥《条例》的作用。要求各地每月底前报告本辖区服务业排查整治进度表(见附表)。
(三)总结阶段(11月15日前)
各地要认真总结这次服务业综合整治行动,分析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对服务业环境监管的有效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交《长春市服务业综合整治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局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组织领导
为保障综合整治行动顺利进行,成立长春市服务业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闫
文 副组长:叶蓬欣
成员:各县(市)环保局局长,各分局局长和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主
任:张
斌 电
话:8537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