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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杜德郡
法学0901班 20090327
摘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更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各级人大除了每年一度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听取并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之外,再也看不到什么令人信服的监督举措,使监督权流于形式。所以,在进一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的基础上,加强我国的司法公正,以实现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使我国实现法律现代化。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体制改革;公平;正义;监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引言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前提保证。司法公正能够真正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从而使得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同时,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能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救济。而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因此,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前者是要求,后者是目的,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从而实现其司法公正,落实其司法为民。
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1、实体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承认或维护他人合理需求的一种美德。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辩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简言之,就是要通过正当程序做出公正的裁判。这是人类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的追求。但由于诉讼是由已知推断未知活动,这一追求是无法不折不扣的得以实现的。因为法官并不能完全重复或恢复案件发生的的复杂状况,因此该判决仅是由法律授权终结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不能等同于事实真象。为了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的问题就被提出来。
2、程序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规定国家司法权全部运行过程的理性状态。按照其实质内容的要求,程序公正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求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意味着法官在诉讼中要处于中立的地位,并依据法律作出裁判,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这里的平等意味着人格的平等、利益的均等和权利的对等,也就是西方法学家说的诉讼双方“平等武装”。程序公正包含了审判公正、程序合法、公正执行等内容,其与实体公正相比,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把握性,并可避免人们为了追求实体正义而采用非法手段。
3、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
如何阐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学者们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统一于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也有人指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实体公正不等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也不等于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获得实体公正也不必须遵循程序公正。还有人强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许多情况下不仅是相互区别的,而且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追求实体公正就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至于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的学者断言没有实体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有的学者声称程序公正必须优先于实体公正;有的学者则高喊要统筹兼顾,要权衡利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理论探讨可以众说纷纭,司法实践却必须有一定之规。于是,世界各国在确立其诉讼、制度时不得不就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做出或明示或默示的界定和取舍。当然,各国的作法并不相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一言以蔽之,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这曾经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传统之一,现在仍然是一些国家确立诉讼制度的主导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诉讼制度也曾经深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另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也在所不惜。这是在普通法系国家重视程序规则的司法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堪称代表。
我国司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进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还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司法领域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司法不公的问题在某些地方或个别案件中还相当严重。司法腐败问题令人忧虑。司法腐败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当事人把能否胜诉的希望,不是寄托在有力的证据、客观的诉讼请求和法官公平判决之上,而是寄托在自己的“路子广不广”、“门子硬不硬”、“下的本钱大不大”。而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办案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关系”为依据,“以人情”为准绳。为了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可以致国家法律于不顾,索贿受贿,徇私枉法。
二是违法查封、扣押财产,违法办案、违法执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些法院的执法人员,随意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还有的法院司法人员为了保证为自己行贿的当事人胜诉,还采取伪造证据、变造法律文书的手段,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地方的司法机关则为了自己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暂时利益不被侵占,公然越权使用或者滥用强制措施。
四是有些司法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泄露审判机密,为律师介绍案件或为当事人推荐律师,从中牟取利益。有些审判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寻租手中的公权力,搞所谓“内引外联”、“发挥优势”。
五是乱收费、乱拉赞助,诉讼费管理比较混乱。有的法院为了解决经费困难,想尽千方百计采取乱收费、乱拉赞助来搞所谓“创收”。
六是对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耍特权、耍威风。由于司法人员没有真正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投诉的当事人不热情、不耐心,态度生硬,言辞冷漠,使投诉者望而却步,心灰意冷。
以上六种是司法腐败外在的主要表象形式,那么,在这种表象形式的后面,应当是司法腐败的本质成因。司法腐败表象深处的本质是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行政化、官僚化与功利化,而根本原因是体制层面上的问题。从静态的角度不定期观察,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都是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的。但是,从动态的角度来观察,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司法权的运行却仍然没有真正摆脱行政权左右的阴影。特别是在人民法院人、财、物的保障和审判程序的启动、运行与终结等环节,所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和影响甚烈。与司法权行使过程中被行政干扰而伴生的是司法权的官僚化,它感染司法体制的最明显后果就是法官的等级化:一是形成了由普通法官到院长的裁判等级体系;二是建立了根据部级科级等不同级别确定的法官位阶体制。
防止司法腐败的体制保障
依法治国的要旨就是要制约权力、保障权利。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起法院、法官及其保证其独立地位的司法制度。唯有这样,才可能使法院处于中立的仲裁人的地位,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这也就是说,要清除司法腐败,必须建立起独立的法院体制。
市场经济中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体现公平、公正,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必须在政府之外建立起一个有权威、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制度。独立是确立司法机关与外部机构关系以及确立内部组织结构的原则。独立是指法院享有审判权的唯一主体,法院系统独立于任何其他社会主体,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同时,对法院系统内部来说,各法院间是独立的,独立行使职权。在同一法院内部来说,法官独立审判,也只服从法律。
要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就必须建立起独立的法院体制,逐步将审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分离开来,使审判权的行使彻底摆脱行政权的干扰。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同时,在建立法院独立审判的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改革审判制度,保证法官中立、以减少法官腐败的机会。
此外,还应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我国目前已有的监督体系大致包括国家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党和政府及司法机关的自身监督、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在这些监督中,国家权力监督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层次最高、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对于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各级人大除了每年一度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听取并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之外,再也看不到什么令人信服的监督举措,使监督权流于形式。因此,在进一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的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其他监督措施,健全有效的社会主义监督机制。
结尾
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根本上说,有赖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有序运行,民主政治得以制度化、法律化,精神文明建设能够培养出一代又一代具有现代权利与义务观念的自觉守法公民。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更需要观念的更新。制度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观念的变革却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础的。观念的变革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反映着我国文明进步的程度。
参考文献:
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2、李 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版。
4、严存生主编:《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
5、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版。
作者简介
姓名:杜德郡
学号:20090327
班级:法学090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