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两孩_单独两孩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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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政策告知书

一、“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一个家庭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该子女可以是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亲生的子女(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且不再生育的),也可以是收养的子女。有下述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

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二、单独夫妇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照片(女方一寸照片5张、男方一寸照片一张、合影一张)、乡(镇)村(居)两级婚育证明。

(二)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乡(镇)村(居)两级婚育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分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2)父母无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和村居委会盖章),经乡级计生办负责人在居(村)委会书面证明上签字和乡级计生办盖章。

(3)父母一方有章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证明材料。

此外,(1)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一胎的唯一依据,而需要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提交《光荣证》原件,批准再生育后,予以收回注销;对未办《光荣证》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签字,单位或村乡级盖章,出具日期。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方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

三、办证流程

填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窗口)填写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证明(窗口)孕情检查(B超室)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县计生服务中心)微机室录入(微机室)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窗口)户籍地村(居)委会盖章 带好所有材料领取生育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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