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_货币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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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附件二: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本性支出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批。
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未来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年度整体的资金预算。
三、预算内的支出,审批权限详见附件;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四、公司融资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五、财务部负责人负责事前稽核工作,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各职能部门编制的经营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专项投资计划进行全面的事前稽核;财务负责人负责经常性稽核,现金凭证必须经会计审核后方能交出纳作收、付款依据,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的各项经办、审批手续齐全后经会计事中审核并进行账务处理,方能进行登账及报表的编制工作。
六、设专人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七、设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由会计按月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八、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九、财务部严格按照已经建立的岗位职责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分工办理,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分工如下:
(一)、货币资金支付由总经理审批;
(二)、货币资金的支付办理和现金保管由出纳执行;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由会计执行;
(四)、货币资金的盘点清查由出纳、会计共同执行;
(五)、货币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由会计与监事定期执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十、公司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申请审批程序为:经办人→财务部会计→总经理。各层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性质需要上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后,才能按上面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审批也按上面程序办理。
(三)、支付复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十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控制
(一)、现金的管理控制。现金是指公司财务部门为了支付日常零星款项而掌握的现款,主要包括公司的库存现金和备用金。
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各项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可以使用现金。公司在办理有关现金收付业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时,应报告财务总监,采取防范措施,妥善保管,次日送存银行;(2)、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
(3)、公司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提取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下(包括人民币伍万元);提取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由财务总经理批签字;经开户银行核准后予以提取现金。
(4)、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日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超限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
(二)日常现金收支的管理:
1、公司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保管工作,实行钱帐分管。即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人员编制的,审批手续和原始凭证完整的现金收付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并负责登记现金日记帐,但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目的登记工作。同样,会计人员也不得兼管出纳工作。做到每一笔现金收支业务都由两个以上的人员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2、现金出纳,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手续制度,即收支现金必须有凭有据,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收支双方必须当面点清细数,并进行复核,以防差错;收支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加盖有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以防重收重付。每日终了,应结出库存现金余额,进行帐实核对,不准以“白条”抵库,发现现金余缺应及时列帐,并向上级领导逐级报告,查明原因处理。
(三)、银行存款的管理控制。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都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公司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公司开立银行帐户必须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逐级审批。不使用的银行帐户经审批后,应及时清理销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财务部对各种支票和付款凭证,必须认真保管,使用时要按编号顺序登记。支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报法院登报声明;并对责任人视情节及损失额度给予相应处罚。
2、签发支票必须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印鉴(与银行留存的印鉴相同)方为有效,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名章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由财务主管指定人员临时代管。
3、保管人必须亲自在银行结算凭证等单据、文件上面加盖银行印鉴,不允许由其他人代替。一般情况下,不要携带银行印鉴外出使用;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取得本公司财务主管批准,印鉴保管人必须亲自携带各自的印鉴外出使用。印鉴保管人应建立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记录临时代管和外出使用的情况。
4、公司发生结算业务,可以根据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适用业务需要的结算方式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5、出纳应根据会计人员编制的,审批手续和原始凭证完整的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签发银行结算单据。银行印鉴保管人应对签发的银行结算单据进行复核,复核金额与银行收付款凭证是否相符,审批手续是否完整等内容,然后再加盖银行印鉴。银行印鉴保管人对结算业务承担复核责任。特殊情况(如审批人不在公司)需经与审批人通过手机发送信息进行确认,事后补签。
6、不允许开具空白银行支付凭证;如确实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应注明收款单位名称和支付限额。签发的银行支付单据,应将日期、收款人、金额(大小写)、用途等填写完整。
7、银行结算业务完成后应序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准多笔汇总登记,也不准以收支差额记帐,会计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帐项,并编制未达帐项调节表,交会计复核确认。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8、公司如需要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公司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