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管理规定_劳务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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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劳务工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省、市、区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条例和集团公司《劳务工管理规定》等,结合公司用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劳务工含在生产岗位上的聘用人员和在管理岗位上的聘用管理人员。
第三条:行财部是公司劳务工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劳务工的编制、招收、调配、工资、奖惩、辞退,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对所属(管)劳务工考核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招聘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按照“先定工种岗位后聘人”的原则,根据公司正常运作的需要,在工种岗位要求“满负荷工作”和安排好正式职工的前提下,做好部门劳务工聘用计划,计划中要详细列明岗位、数量、人员条件等,经公司经营班子研究通过,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招聘。
第五条:在各部门提出聘用计划后,行财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按“先调配、后招聘”的原则,在公司内部劳务工编制中可重新调整分配,即在不影响业务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劳务工可在部门之间进行合理调配的,则不予以对外招聘。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或者人数缺编制时,在公司经营班子和集团公司批准的编制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公司聘用的劳务工,年龄要求原则上男18岁以上、45岁以下,女18岁以上、40岁以下。不符合年龄要求的不可聘用,超龄的一般予以辞退,如果确因工种需要而继续聘用的,要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经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七条:聘用劳务工时,要验好“四证”,即身份证、毕业证、计划生育证、健康证或体检表(近三个月镇级以上〈含镇级〉医疗机构提供)。招收从事特种作业及技术工作的,还须查验上岗证及特殊
工种资格证书。
第八条: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其他成员的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招收为公司劳务工。
第九条:公司招聘劳务工由行财部和用工部门共同负责,由行财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资待遇
第十条:劳务工工资在遵守集团公司工资结构指导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资方案标准,个别工种岗位工资上浮下调,具体发放办法及说明详见《聘请员工工资标准表》。
第十一条:公司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务工工作、加班和轮班值日,按规定支付工资、加班费和福利;并按有关规定为劳务工缴交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含养老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四章 考勤管理及休假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五天。上、下班须录入指纹进行考勤,以指纹考勤记录作为考勤依据。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岗位实际调整劳务工上下班时间,及星期
六、星期天员工轮班补休安排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各部门每月将考勤记录报公司行财部备案。
第十三条:劳务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串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上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提前15分钟下班者为早退,两次迟到或早退以及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1小时,按事假半天处理,超过半天的按事假1天处理,脱岗、串岗一次给予批评处分,两次按事假半天处理。凡代人打卡或叫他人代打卡一次的,双方均按旷工半天论处并以此类推。第十四条:凡外出办事或忘记录入指纹等原因而没有考勤记录者应于当日报各部门考勤负责人并做好记录,由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名。一个月超过三次者需报分管领导核实签名,否则作旷工、迟到处理。
第十五条:事假
(一)劳务工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事假,事假不得超过7天,请事假3天(含)以内的报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含)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由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二)劳务工请事假期间按天扣发基本工资。因私事假而缺勤年度开始累计10天(含)以内的,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或技术补贴)。超过10天以上的,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或技术补贴)及一个月的伙食补贴。
(三)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请假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先打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上班后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三天未办请假手续者请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病假
(一)劳务工请病假必须持有区级(内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3天(含)以内的报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含)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报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请假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先打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上班后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三天未办请假手续者请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三)劳务工因工受伤按医嘱休假,在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因工受伤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社会保险费用里扣除,按规定不能从社会保险费用扣除的部分,凭区级(内地县级以上)医院发票由公司报支。第十七条:工龄假
(一)自劳务工受聘之日起,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按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按1天计算,最高上限为5天(满五年以上按5天计算)。
(二)年休假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每次休假时段的最小单位为1天,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工龄假,并不扣减公休日计算。
(三)凡在一年内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工龄假待遇。
(四)每年1月份公司行财部负责编制本年度劳务工的工龄假安排表。年度工龄假不能累计使用和跨年度使用,本年度的工龄假在不
影响工作的情况下于本年度内休完。
第十八条:婚假
(一)男女双方凭结婚证明,经公司批准给予3天婚假。
(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5天。第十九条:产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0天(产前产后),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
(三)产妇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增加产假35天。
(四)实际晚育(女员工晚育年龄为24周岁)的女员工,增加产假15天。
(五)怀孕不满7个月小产的,休假 30天。第二十条:看护假
配偶生育期间,男性员工可休看护假7天。
第二十一条:节育假。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院开具证明,可按下列范围和标准休假:
(一)取环休假1天。
(二)放环休假3天。
(三)女员工结扎休假21天。
(四)男员工结扎休假7天。
(五)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天;怀孕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5天。
(六)人流同时放环休假17天。
(七)人流同时结扎休假35天。
(八)中期终止妊娠休假30天。
(九)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休假51天。第二十二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经公司批准给予丧假3天,异地奔丧可按实际需要给予1-3天的路程假。
第二十三条:法定休假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节假日。法定节假日为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第二十四条:以上各类假期除事假、病假外,在休假期间里基本 工资全额发放,原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不管任何缘由的休假(包括补休值班假)都必须有 休假条,便于月末统计,无休假条且当天无考勤记录的将作旷工处理。第二十六条:若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未 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因打架斗殴致伤造成病休者,一律按旷工处理,视情节严重予以辞退。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解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自劳务工受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工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签订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劳务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下,可以提出申请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务工申请辞职时,需提前一个星期到行财部提出离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完一切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试用期期间,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该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及社会治安条例,不论是未满试用期或已满试用期的员工,公司均有权对其作开除处理,并可不需提前通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劳务工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两者相结合的原则。奖励业绩显著和处罚违反公司纪律、玩忽职守给公司和
部门造成严重损失者。
第三十条:劳务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模范作用突出的;
(二)为公司和部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各种活动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连续三年评为优秀员工的;
(五)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提名奖励的劳务工,由行财部负责事迹了解和核实,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并经经营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后,由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品)。
第三十二条:对劳务工的处罚分为批评、扣发岗位工资(或技术工资)、降职、免职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劳务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和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和工具,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盗窃公司财物或他人财物,给公司和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上级领导和员工的;
(五)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和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六)参与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危害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八)一般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勤、能、绩”等,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对劳务工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优者给予相应奖励,继续留用;差者扣除相应奖金、工资,直至辞退。
第三十五条 经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按劳务工总数10%控制)劳务工的,在劳务工工资结构指导价上给予每月增加100元,并优先参加公司管理岗位的竞选。在公司需要招调工时,符合招调工条件的,经公司申请,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优先为其办理招调工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行财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