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教师“十不准”行为规范_教师行为规范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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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教师“十不准”行为规范
1、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不准酒后上课、仪表不整进课堂和上课时抽烟;
3、不准上课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接听私人电话或私自会客;
4、不准空堂、拖堂、擅自停课、调课;
5、不准指责、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6、不准问学生、家长索要财物、托办私事;
7、不准向学生推销或强制购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它商品;
8、不准让学生、家长代批作业或试卷;
9、不准参加赌博;
10、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和房头宗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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