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和报销补充规定_科研经费报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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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和报销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切实保证科研项目经费真正用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保障科研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通航院办[2009]34号),结合学院实际,就科研经费使用和报销提出如下几点补充规定,望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科研项目院内资助(配套)经费的确定
科研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填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表》,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申请的院内资助(配套)经费汇总后,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科研项目预算申请进行二次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分管院长。科研项目资助(配套)经费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处设立项目帐户进行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的列支范围与部分列支项目的支出额度限定
1.科研经费列支范围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管理费等。具体如下:
1)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包括:
①科研业务费:科研业务费具体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论文版面费,图书资料和复印、印刷费,文献检索、通讯费,邮政、学术刊物订阅费,专利申请费,技术合同公证、鉴定、评审费等。
②实验材料费:实验用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③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④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2)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4)劳务费: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外聘技术人员等人员的津贴。
5)科研人员津贴:指为完成项目研究支付科研人员的津贴。
6)项目管理费:指学院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2.部分列支项目的支出额度限定
列支项目 支出额度限定
资料复印、印刷、装订费 一般控制在项目资助经费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500元,如有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会议文具费 一般不支出该项费用,如确有需要,该项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最高不超过1000元。
会议招待费 一般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5%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0元。院外不资助项目、院级项目不得开支会议招待费。
国内调研差旅费 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控制在20000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000元。
成果鉴定、评审费 院内专家成果鉴定、评审费按下述额度确定:上级立项资助项目每位专家300~500元,上级立项不资助项目每位专家100~200元,院级项目每位专家50元。院外专家成果鉴定、评审费由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协商确定。
科研人员津贴 按《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通航院办[2009]34号)执行。
项目管理费 院级项目及没有利用学院的设施设备和工作时间开展的纵、横向项目,学院按项目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利用学院的设施设备和工作时间开展的纵、横向项目,学院按项目经费的10%提取管理费。
三、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报销
1.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报销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无预算的经费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2.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办理审核(购买资产、图书资料时还需办理验收手续)、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单笔2000元以下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单笔2000元至5000元的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5000元以上的经费由分管院长审批。项目负责人支出的费用无论额度大小均由分管院长审批。
3.科研经费报销发票开具时间应与科研实际开展时间一致。考虑到科研工作的实际,项目经费到账前6个月内开具的、属于本项目前期研究范围的相关票据可以核报,并列入该项目经费预算。
4.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财务处负责审核报销票据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审批人对经费使用的必要性负责。
5.科研经费中部分可列支项目经费的使用与报销规定如下:
1)图书资料费: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产权归学院,须由图书馆登记、证明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2)课题调研差旅费: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课题调研等需出差时,应填写《科研出差审批表》,参加学术会议的还需提供该学术会议邀请函,未经批准,相关费用不予报销。涉及港、澳、台及国外的调研出差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费:项目组购买计算机辅助设备(如移动硬盘、U盘、软件、计算机耗材及其它辅助设备等)按预算执行,预算中没有列明的设备,不得报销。凡购买的所有计算机辅助设备,按学院有关规定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因项目研究确需购买计算机、数码相机等大件设备,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分管院长审批。上述所购置设备的产权均归学院所有。
4)网络通讯费:院外不资助项目和院级项目不予报销网络通讯费。
5)文具费:报销文具费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发票上必需写明开票日期、购买单位、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若一次性购买文具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发票上未具体写明商品名称或未附清单等一律不予报销。
6)成果出版资助费:报销成果出版资助费时,必须提供出版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并附发表成果复印件或出版证明。
7)仪器设备费(含专用软件购置费):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者,须事先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处论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按院仪器设备采购办法购置。所购之仪器设备的产权归学院所有。
四、科研项目经费的决算与审计
1.科研项目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由财务处审核盖章确认。如在结题之前有部分票据因客观原因来不及报销,可预先在《项目经费决算表》中列出,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待收到票据后再履行报批手续。余留票据的报批手续必须在结题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2.项目负责人将《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表》提交学院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依据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科研经费预算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科研项目经监察(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结题。
五、本规定由高教室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