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_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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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南医大科„2006‟27号)《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南医大科„2006‟14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向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经费;纵向合作经费是指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申请到的各类纵向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科研咨询、科研服务等取得的经费,校基金经费包括:校基金面上项目经费、校基金重点项目经费及SCI论文奖励基金项目经费(SCI论文发表获得学校奖励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

第四条 办理科研经费立项的程序:

经费到账 → 开具发票 → 项目编号 →入账→ 网上查询

(一)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到学校财务处查询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情况。

(二)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科技处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纵向合作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科研合同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财务处开具发票、通知各项目负责人领取发票。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合同执行。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各类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指研究生助研津贴)、水电费和管理费(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规定不能开支的除外)。各项研究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同)执行。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包括: 1.科研业务费:研究经费中的科研业务费具体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复印、印刷费,文献检索、通讯费(家庭电话费、手机费不得报销),邮政、学术刊物订阅费,专利申请及维持、专有技术使用费,技术合同公证、鉴定、评审费等。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二)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合同执行。对管理办法及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研究经费的10%。

(四)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津贴。经费开支的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纵向及纵向合作经费按国家规定执行,横向经费按合同预算执行)。对管理办法无明确规定的,执行以下列标准:

1.在研科技经费中的纵向及纵向合作经费可提取的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15%,横向经费不得超过30%;

2.在研人文社科类科研纵向经费可提取的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10%,横向经费不得超过30%。(五)项目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有管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经费下达部门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

第七条 各类科研经费均不得开支的项目包括: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转拨方法

第八条 科研项目在与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合作,需要转出科研协作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供科研项目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并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在合同或协议上签署意见。如属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合同,则须提交报告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科技处业务经办人持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审批意见证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经费转拨手续。校内各项目之间转帐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拨科研经费。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结题与结账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可到财务处主页查询项目收支完成情况,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结题报告中财务收支决算的有关内容,由学校财务处审核盖章确认。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对已结题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科技处通知财务处予以结账,结余经费收回学校转作科研基金使用。第十一条 结余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有明确规定者,按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项目,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5%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课题结余经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对课题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0万元以上的课题,必须将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

(二)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没有明确规定者,学校采取定期集中办理结账的办法,学校科技处每年二次,4月和10月下达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通知,学校财务处接到通知后办理结账手续。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结余经费可用于继续开展科学研究,学校为有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新的纵(含纵向合作)、横向校基金续研项目号。办理结账时,结余经费全部转入其纵(含纵向合作)、横向校基金续研经费新项目号内,有效使用期二年,二年后如仍剩余经费则转入学校财务,纳入预算统筹使用,注销原有经费项目。校基金结题后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四)纵向校基金续研经费和SCI论文奖励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按校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续研经费的使用参照《南京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执行。

第六章

科研经费使用的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须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财务“一支笔”对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科技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及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财务、审计及监察等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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