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规定_病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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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规定
1.职工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2.职工请病假,必须向所在部门主管请假,得到主管认可同意,再填写一张公司内部请假条,主管签字,方可有效。
3.职工请病假,必须提前一天到主管部门说明,以利部门工作安排,如当天请病假,须出具急诊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4.部门主管只有半天的批假权,1天(包括1天)以上需由执行总经理批准。
5.职工按手续休病假,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事假规定
1.职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签字,方可有效。
2.职工请事假,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告知部门主管,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
3.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生产忙时或暂时突击性工作,无特殊情况,决不许请假。
4.部门主管只有半天的批假权,1天(包括1天)以上,需经公司执行总经理批准。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不打招呼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旷工1天,扣除日资元;
旷工2天,扣除日资元;
旷工3天,如:婚假、丧假、工伤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这些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和领导的批示条。
上述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另行规定。望公司职工、部门认真自律、做好本职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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