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出炉_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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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出炉
与往年相比,213年度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在深度和广度上再次有了质的提升,除客观反映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并对近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趋势进行梳理、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生存的法律风险以外,《报告》还对未来3―5年的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
357位涉案企业家
《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企业及企业家涉案多发地仍以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为主,上述四个省市曝光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就占了全部案例的近四成。这表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仅与企业的数量成正比,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也成正比。
在全部87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0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领域,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31例)和公司经营(12例)、融资(7例)领域。而对国企企业家涉案原因的统计则显示,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成为第一大案发因素,涉及案件占全部缘由明确案件的56.06%。其他原因则依次分别为举报、自首、媒体揭露、资金链断裂、被害人报案以及发生事故。
在全部270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领域的案件共有252例,其中融资、财务管理和合同纠纷是民企案发的主要领域,其余领域则分别为安全生产、公司经营、产品质量、工程领域、招投标、证券和物资采购领域。民企企业家案发最大原因也是相关机构调查,其次为被害人报案、资金链断裂,其他则分别为举报、媒体揭露、自首以及发生事故。
在罪名方面,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再次成为国有企业家主要罪名。在58例有明确罪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28个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26例、贪污罪13例、挪用公款罪11例、诈骗罪7例、私分国有资产罪3例、重大责任事故罪3例、滥用职权罪3例。
而在民企涉案企业家中,引发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仍主要是融资、财务管理两大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税犯罪是民企犯罪的重点罪名。在260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45个(类)罪名。具体分布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8例、集资诈骗罪27例、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罪各20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9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例、职务侵占罪13例、行贿罪12例。
值得一提的是,与2012年相比,安全生产在案发领域的比重大幅提升。
在年龄特征方面,年龄特征明确的102例案例中,企业家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49.92岁。46位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53岁,56位民企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47.25岁,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家,这与国有企业家犯罪查处方式、涉嫌罪名结构有关。
此外,最年轻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年龄为32岁,最年轻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为27岁。年龄最大的国有企业家为73岁,年龄最大的民营企业家为67岁。
六大犯罪因素
结合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整体现状,《报告》透视了企业家犯罪的六大根本性因素: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能理顺”成为企业家犯罪现状的根本因素。中国当前面临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根本上都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如地方债务、金融风险、产能过剩、国企转型不畅、高房价等,无不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错位,导致市场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民营企业融资难、市场准入受限”成为企业家犯罪现状的直接因素。我国在过去30多年里,人均GDP增长的倍数是178倍,而人均储蓄增长倍数是1619倍,是经济增长的10倍左右,由此产生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中国社会拥有巨大的社会资金,但这些资金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只能通过炒房、炒矿等投机方式,或者利用各种地下金融方式进行投资。
“政府转型副产品”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制度因素。政府转型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办一切,到市场经济时代政府居于市场之后,从台前到幕后的角色转变既需要制度支持,又需要观念转变。长期以来,我们虽然经过了多次机构调整,但经济事务的管理部门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由此导致职能交叉、职能重叠、多头治理,这些反过来助长了政府的部门利益。
“规则缺失、监管不力导致官商勾结”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客观因素。经济犯罪与自然犯罪不同,不是自古而来就约定俗成作为犯罪处理的,而是随着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政策调整的需要,对经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随时发生变化。
“刑法万能思想与政府责任的隐蔽化”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主观因素。刑事法网的扩张主要体现在经济犯罪领域罪名、罪状的增加,司法领域扩大追诉范围、任意追诉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督失灵”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个体因素。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应当以公司内部权力建构为基础,在权力行使主体之间予以制衡。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公司最佳运作潜能。
企业家犯罪新趋势
《报告》结合多年来的研究基础,对于未来3-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趋势做出了研究性预测。
首先,“旧账还要算”,历史性犯罪仍会被持续查处
犯罪暗数的存在,导致过去经济发展中企业家的原罪会因大力反腐而逐步曝光。十八大反腐决心更带来了“苍蝇”、“老虎”一起打的效果,2013年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就达到15位,随着这些落马高官贪腐事实的曝光,与之千丝万缕的企业家们也难逃法网。
其次,随着改革的深入,新的经济犯罪查处逐渐减少
2013年可谓改革元年,上海自贸区设立、金融改革启动、“营改增”扩至全国等利好政策,加之政府已取消和下放33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并进一步推进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能源开发、公用事业、服务业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顺,民企与国企的界分将逐渐模糊,企业家犯罪将更多的集中在市场调控领域,而且动用刑事手段应当更加谨慎。
再次,犯罪类型将出现较大变化,民生类、疑难、新型案件、灰色案件将频发
随着经济转型的加大、民众对于自身权利需求的增加,这些危害民众生存、生活基本条件的行为将成为今后打击的重点,如毒胶囊、地沟油、毒豆芽、毒奶粉等等,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姑息养奸的做法,会成为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重点曝光对象,政府监管缺位的现象也将从刑事案件的惩处中得到一定的改善。
第四,刑罚规制减少,行政制裁甚至是对企业家的职业禁止、政治生涯的冻结会加大
经济犯罪的立法更加宽缓、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使企业家犯罪的查处厉度逐渐降低,但是对于企业家从业资格的限制会越来越高。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出台了中国首份负面清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力图规避正面清单所带来的政府权力寻租空间。
最后,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企业家的个体犯罪风险大大降低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议中特别强调要“让国企和民企拥有更平等的市场地位,形成更良性的竞争环境。”这势必要求国企高管们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还要真正落实现代企业制度,让董事会、监事会发挥真正的监督制约作用,让总经理或CEO等国企高管扮演各自的角色。以此厘清国企高管及其背后国企本身的“官商政商”界限,真正让官员的归官员,商人的归商人,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