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_体育经费使用计划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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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体结合加强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3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调整浙江省体育竞赛经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3]277 号)、《丽水市体育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体〔2016〕83号)的文件精神,参照省、市体育局有关青少年体育训练竞赛和群众体育相关经费开支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因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由松阳县体育局组织、开展的各类体育活动,包括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业余训练、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等赛事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资金。

二、使用原则

1、节俭高效原则。经费使用应本着节俭原则,合理安排,科学使用。补助类经费须建立在使用单位自身投入的前提下方可实施补助,其他活动应尽可能控制规模,节约开支,切实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2、专款专用原则。所有业务经费均应在预算安排对应的项目及科目内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跨科目使用的,须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后使用;各类别的经费使用均应符合对应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均不得挪作他用。

三、范围及标准

(一)训练保障类

1.委托承担项目训练补助

补助范围:承担市队县办、县队校办及其他布点项目的相关学校。代表松阳县参加市级以上比赛任务的项目。

使用范围:用于改善业余训练场馆设备、设施保障,训练器材购置,教练员奖励以及运动员营养补助等。

补助标准:根据项目特点及规模确定补助额度,市队县办每年每大项不高于15万元,县队校办每年每大项不高于2万元,布局其他项目每年每大项不高于1万元。

2.竞技项目集训

使用范围:用于组织全县性业余训练项目集训所产生的食宿、交通、医疗保险、场馆租赁、生活管理费用等。

开支标准:(1)在松阳县范围内集训食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安排在学校住宿的运动员每人每天伙食不超过60元;不住宿的运动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集训期间水费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内;本县范围内集训的交通费,除皮划艇等项目必须租用专车接送外,根据公交运输公司车票金额按实报销,担任教练、工作人员的,集训期间教练可按每人每天 150元,工作人员可按每人每天 100元标准内给予补贴。

(2)重大赛事前在松阳县以外集训食宿费每人每天按市内集训标准上调 20%;集训期间水费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内;外地集训期间可增加运动员交通费每人每天20元标准内;集训大型器 2 材运输费按实支付。

(3)国家、省、市等其他体育部门组织集训,食宿费等其他费用按通知文件为准。

3.群众体育项目集训

使用范围:用于组织省体育大会和全国非奥类项目集训所产生的食宿、交通、医疗保险、场馆租赁、人员误工补贴、生活管理费用等。

开支标准:食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集训期间水费等 每人每天20元标准内;交通费根据公交运输公司车票金额按实报 销;带队领队和教练每天100元标准内给予补贴。

(二)竞赛活动类

1.举办县级各类竞赛和活动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举办体育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会务宣传、安保医疗、奖牌证书以及裁判、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

开支标准:参加县级比赛的各代表队交通费、食宿费自理。工作人员、裁判员伙食费每人每天150元,工作人员、市派(外聘)裁判员住宿费按赛事承办单位指定宾馆的协议价格执行。如因赛事需要,从外市聘请的裁判长或编排长劳务补贴费每人每天300元标准内,裁判员劳务补贴费每人每天250元标准内;市派裁判长或编排长劳务补贴费每人 每天250 元标准内,市派裁判员劳务补贴费每人每天 200元;县级裁判长、副裁判长劳务补贴费每人每天200元标准内(篮球临场裁判按每人每场100元,记录台每人每场50元计算,足球、排球按每场400元计算)。工作 3 人员每人每天100元、辅助裁判员劳务费每人每天 150 元;外市聘请裁判员交通补贴每人300元、市派裁判员交通补贴每人150 元。秩序册、成绩册、奖牌、宣传、场地布置、比赛易耗器材购置、运动员车辆接送、工作人员用水等其他费用根据比赛的规模、人数、时间进行预算。其他无法预计的费用,凭相关凭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预算列支。

2.承办市级以上竞赛和活动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承办或举办体育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会务宣传、安保医疗、奖牌证书以及裁判、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

开支标准:属定额包干经费列举项目范围的费用,按经费定额包干的办法执行,定额标准按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调整浙江省体育竞赛经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3]277号)文件执行,其他根据比赛规程确需发生的定额包干经费项目外费用,凭相关凭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列支。(承办省运会、省体育大会以及全国、国际的大型赛事活动另行制定。)

申报程序:承办单位编制预算,县体育局职能处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财务办理。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和经费申请表(受托承办单位提供)、竞赛规程或补充通知、经费预算、委托承办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

3.组织参加省、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和活动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代表松阳县参加省以上体育比赛活动所需的食宿交通、器材服装、体检保险及药品医疗、注册报名、劳务补贴等开支。开支标准:

食宿费。按竞赛规程(活动通知)或补充通知执行。比赛期间水费等按每人每天 20 元的标准内开支;往返途中按每人 100元标准内据实列支。

交通费。市内集结运动员(活动人员)交通费按实报销,至赛区往返交通及大型器材运输按公务用车平台社会化租车价格执行,比赛期间赛区交通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执行,参加全国及以上比赛,往返交通按乘坐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器材服装费。参赛必须的器材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参加省青少年锦标赛、省运会、省体育大会比赛、全国非奥类比赛以及其他确需配备比赛服装运动鞋的省级以上比赛和活动,可按实际需要配备参赛服装,具体按每人800元以内标准配备,市级锦标赛按每人300元以内标准配备,省级锦标赛按每人500元以内标准配备个别项目的特殊服装配备经主管领导批准财政审核后实施。

体检保险及医疗费。按实际需要开支(含重竞技项目调整体重级别等)。

比赛期间常规药品费,按每人50元以内据实列支。

注册报名费。按规程(活动通知)或相关文件执行。

差旅费。领队、教练、工作人员等的往返差旅及伙食补助参 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执行。

劳务补贴费。市级以上带队比赛的领队、教练及工作人员比赛期间劳务补贴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内,享受劳务补贴不得回 5 原单位重复报销差旅费。

其他。其他不可预见经费按照比赛规模、时间而定。赛风赛 纪保证金、罚金等按照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群众体育 1.体育协会(俱乐部)

补助范围:县本级现有的协会和俱乐部,以及今后经县体育局批准、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县本级单项体育协会和体育俱乐部。

补助要求:

(1)每年按时报送年检材料,通过年检。

(2)协会(俱乐部)领导重视协会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班子分工明确,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和管理人员。

(3)有规范的安全制度、财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4)每年11月中旬向县体育总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次年协会活动计划,及时向县体育总会和各级媒体报送活动图片及信息。

(5)积极组织开展活动,承办或举办各级单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承办或参加各级赛事活动,事先须上报县体育总会备案。

(6)服从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认真完成县体育总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补助标准:根据当年活动开展情况、材料报送情况,分别给予5000——15000元补助。承办省级及以上或主办(委托承办)市级以上赛事活动,社会反响较好;经县体育局推荐,组队参加 6 市级以上运动会,获得较好成绩,另外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2.体育场馆免费开放

补助对象及范围:已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县城范围内公共大中型体育场馆。

补助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考核、运营综合评价、结合上年度公共体育服务情况、接待健身人次、体育健身活动举办情况、体育培训开展情况等因素统筹核定不同开放等次给予10000—50000元补助。

3.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补助对象:全县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

补助范围:自行建设室内健身活动室,并购置健身器材;原有标准篮球场配灯光和其他健身器材。

补助标准:视体育场地建设情况,酌情给予5000—20000元补助。

四、监督

本办法规定的经费使用监督部门为松阳县体育局和松阳县财政局。经费使用单位在项目(活动)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财务决算,并报县体育局备案。县体育局对所涉经费的使用实施全程监督,并按县财政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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