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_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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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一: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得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案例二

2000年3月12日,陈永亮出资人民币5万元向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3月31日,该个人独资企业永亮化工厂登记成立。陈永亮为了独资企业可以健康发展,逐渐壮大成为地方明星企业,高薪聘请了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王晓东管理独资企业的各种事务,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规定,王晓东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月薪3000元,凡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2000年5月1日,王晓东因为与陈永亮的意见相左,因此在没有经过陈永亮的同意的情况下,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入3万元的原料,该企业没有与陈永亮打过交道,以为永亮化工厂是王晓东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8月15日,永亮化工厂由于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亏损,并不能支付永亮化工厂对债权人何日清的10万元债务,陈永亮决定解散永亮化工厂,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0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指定甲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对永亮化工厂进行清算。经清算人的统计和调查,永亮化工厂和陈永亮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永亮化工厂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人工资5000元,欠工人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何日清10万元。

(2)永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

(3)陈永亮在某合伙企业中出资 6万元,占合伙企业 2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陈永亮家庭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

问:2000年5月1日,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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