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补贴条件及项目实施流程_国家财政补贴项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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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条件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一)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二)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北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三、具体操作流程

1.取得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备案资格(只有备案成功,才能享受国家的财政奖励,但不备案,也可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的成功与否,要看注册地税务局的要求)

2.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目前,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才可申请财政奖励,且合同格式要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3.合同签订后,报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行业二部)审核备案,该中心派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下的不需派遣第三方审核)

4.项目实施

5.第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向公共服务平台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需与第三方的审核报告一同递送)

6.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专家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和资金。

7.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市财政局的批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奖励资金协议,拨付奖励资金。

国家相关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

•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办[2010]60号 •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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