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5青年公寓社区活动中心社团管理办法_社团活动赞助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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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活动中心社团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社区活动中心社团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规范社团活动,发挥社团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社区活动中心社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颁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区活动中心社团是高新青年公寓社区青年依照本办法自愿组织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社区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社区活动中心社团受社区活动中心的领导,社区活动中心受高新区重大项目服务局委托,全面负责指导社区活动中心社团工作。

第二条

社区活动中心社团是社区青年日常社区活动的重要载体,目标是培养、发展青年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青年特长,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

第三条

社区活动中心社团的章程、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活动中心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活动中心的领导。

第四条

社区活动中心社团按性质分为教育培训类、文体娱乐类、公益爱心类、综合类。教育培训类社团主要开展培训类活动,提高社区青年的知识技能水平。文体娱乐类社团开展社区青年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提高社区青年文化艺术修养和身体心理素质,丰富社区青年的业余文化生活。公益爱心类社团立足于服务社会、社区,培养社区青年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社区活动中心负责对社团的工作与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评估、扶持和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

各类社区活动中心社团之间一律平等。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社区活动中心协调。

第二章

社团成立和注册

第七条

凡具有高新青年公寓入住身份的社区青年可申请成立社团。社团成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登记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社区活动中心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的程序是:

(一)起始会员人数在5人以上,由发起人向社区活动中心志愿者部提交书面社团成立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社团章程和社团发起人及主要负责人名单。社团章程内容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活动内容和范围、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等内容。

(二)社区活动中心志愿者部接到书面申请表后对其进行审核。志愿者部根据社团的性质和宗旨、社团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社团运作的可行性、社团活动能否对社区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等,提出初步意见,报社区活动中心项目运行中心审批。

(三)经社区活动中心项目运行中心审批,并报综合部备案后,由社区活动中心志愿者部正式通知社团成立发起人,填写社团登记表,予以资格确认,社团正式成立。第九条

社团在征得社区活动中心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条

两个以上社团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并成为一个新社团。社团的合并必须向社区活动中心志愿者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志愿者部审核同意后报项目运行中心审批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社团因工作需要而变更名称、修改章程、调整活动内容和范围的,应向社区活动中心志愿者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社区活动中心志愿者部每季度对社团进行一次注册和测评。社团负责人将社团活动的总结材料、本阶段工作计划社团负责人变更等情况报志愿者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社团成员

第十三条

凡具有高新青年公寓入住身份的社区青年可申请加入社区活动中心社团,经社团同意后可成为社团成员。社团应对成员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社团成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遵守社团章程,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成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社团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权,社团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申请退出社团的权利。

(四)社团成员的其他权利由社团的章程确认。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因某些原因将长期离开高新青年公寓,视为自行退出所在社团。该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章程取消成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

社区青年参加社团的数目不受限制,但原则上只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社团成员在工作、生活之余,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的负责人由成员推举或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社区活动中心有权对社团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不称职或严重违纪的社团负责人给予撤销其职务。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旨、章程开展活动。社团需定期开展内部例会及社团活动。内部例会及社团活动每月应至少各开展一次,并整理好相关资料交社区活动中心志愿者部归档。社区活动中心鼓励社团开展有助于提高社区青年综合素质、丰富社区生活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相关社团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向社区活动中心递交书面申请。社团的活动应自觉接受社区活动中心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活动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各社团均可参与,并根据活动中心的需求全力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

社团之间可以开展联合活动,但必须报社区活动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社团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任何社区青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社团因活动所需引进高新青年公寓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必须报社区活动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社团的宣传材料须经社区活动中心审核后方可发行、网上公布或指定地点张贴。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涉及到借用场地和设施时,必须报社区活动中心批准,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结束后应向社区活动中心提交活动的有关总结材料,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应严格遵守社区活动中心有关社团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社团支持

第三十条

社区活动中心鼓励各社团长期组织社团活动,并为各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具体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统筹协调安排。

第三十一条

社区活动中心对各成立初期的社团进行培训支持,对各社团骨干成员进行团队建设等相关培训,帮助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优秀社团策划主办的特殊大型活动,社区活动中心会根据情况适当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成员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社区活动中心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或挪用,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社区社团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社团财务,建立明细的帐目,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帐目,并自觉接受审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社团如接受各种赞助费、捐赠等,仅用于社团活动。社团获得赞助或捐赠应提前向社区活动中心递交书面报告进行审批。未经同意,任何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相关广告宣传或商业活动。

第七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七条

必要时,社区活动中心可以解散社团。

第三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擅自组织非社团章程规定范围的活动。

(三)盗用社团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并产生不良的影响。

(四)社团在一定时期内未能进行正常活动,社团内部管理混乱;

(五)其他不符合社团注册要求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社团解散前由社区活动中心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社团工作指导、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社区活动中心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社区活动中心。

社区活动中心

20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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