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招商引资政策_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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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发[2009]12号
中共濉溪县委濉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2009年4月13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3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土地使用税在投产后4年内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条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资体量达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一次核定、按照协议付款期限分期付款的方式。
第三条凡利用塌陷土地投资兴办的生态旅游业项目,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第四条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必须对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公开。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县财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内和投产后2年内全部免缴,上缴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最低限收取。
第六条对投资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即每个投资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到
企业选址、建设、招工及投产后的外部环境,都由一个引进部门全程跟踪,无偿
服务。
第七条对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即内资企业需办证照属县内许可范围,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手续由引资单位代办,申报材料齐备时,5个
工作日内办结所有手续。需办证照属县以上许可范围,由引资单位代办;外资企
业证照由县商务局受理并协助办理。符合国家鼓励投资导向的项目,申报材料齐
备时,7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限制类项目由职能部门15个工
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上述承诺时限不包括听证、公示、勘测等所需时间)。
第八条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实行申报备案
制,由相关部门提前向县政府申报,经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到投资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九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县级领导联系
协调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入驻、建设及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对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在其居住、就医、子女入托、上学等
方面优先予以解决安排。
第十一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中介人,按《濉
溪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县内民间投资享受本优惠政策。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企业范围由县商
务局会同县发改委、县经委和县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市属以上企业在县内投资的,享受市级优惠政策;矿产资源采掘和
初级加工、农副产品初加工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对2005年以来入驻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所享受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继续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
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优惠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濉溪县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吸引外来投资,推动工业强县战略实施,促进濉溪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要求和市场准入条件,且在濉溪县境内的投资项目和新办企业均适用本规定,并享受国家、省、市同期优惠政策。
第二条已出台的县级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前,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仍按原优惠政策及合同约定享受至期满。
第三条矿产资源采掘和初级加工、农副产品初加工及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对濉溪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高新技术、工业生产、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和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其它项目,由县委、县政府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研究决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销售之日起,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5年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土地使用税在投产后4年内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大型专业市场、物流、宾馆酒店、连锁经营等商贸流通企业,自营
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第3-4年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土地使用税在投产后2年内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130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在80万元/亩(或10万美元/亩)以上,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实际投资总额和投资密度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大型专业市场、物流、宾馆酒店、连锁经营等商贸流通企业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县级财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内和投产后2年内全部免缴,上缴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最低限度收取。
第七条对项目建设和新建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即每个项目从洽谈、项目建设直至投产后的企业发展,都由引资单位全程跟踪无偿服务。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由一名县级领导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在建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对项目建设和新建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即需审批事项凡在县级审批范围内,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手续由引资单位代办;申报材料齐备时,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手续。需审批事项属县以上审批范围,由引资单位代办;外资企业证照由县商务局受理并协助办理,符合国家鼓励投资导向的项目,申报材料齐备时,7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限制类项目由职能部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上述承诺时限不包括须听证、公示、勘测等所需时间)。
第九条对在建项目和新建企业的检查、收费、评比实行申报备案制,由相关部门提前向县政府法制局申报,经登记备案批准后方可进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和评比。
第十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或13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中介人或中介机构,经界定认可后,按项目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5‰的金额给予其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凡对濉溪经济发展做出较为突出贡献、合法守法的投资者,可由县委推荐,给予一定政治待遇。对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在其居住、就医、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享受本规定的新办工业企业补贴资金比例及中介人奖励认定等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濉溪县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客商到濉溪投资兴业,加快县城经济发展,特制
定以下优惠政策。
●对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即内资企业需办证照属县内许可范围,统一由县行
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手续由引资单位代办,申报材料齐备时,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手
续。需办证照属县以上许可范围,由引资单位代办;外资企业证照由县招商局受理并协助
办理,符合国家鼓励投资导向的项目,申报材料齐备时,7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准证书和营业
执照,限制类项目由职能部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实行申报备案制,由相关部门提前向县政府法制办申报,经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投资企业检查和收费。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予以重点保护。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协调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自备商务车辆,经交通局、招商局认定后发放“车辆通行证”,免交本县范围内的过路费。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2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土地使用税在投产后4年内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3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新办工业项目,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以下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且每亩投资额达60万元以上,用地价格按基准地价的70%核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且每亩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用地价格按成本价核算;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用地价格。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一次核定、按照协议付款期限分期付款的方式;外来投资嫁接改造工业企业,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
●凡利用塌陷土地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项目,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40年。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县财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内和投产后2年内全部免缴,上缴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最低限收取。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或2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个人,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1%的金额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淮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