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措施高书超新乡1_解除取保候审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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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要求书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2010年8月24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我取保候审。文书编号为长垣县人民检察院长检刑保[2010]08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至今日,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12个月另18天。
我于2011年8月24日,向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申请,但我及家人至今没有接到该院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决定。8月24日至今,我曾多次给该院主管部门及领导打电话询问有关事宜,他们均称我的书面申请已经收到,但是至今没有给我答复。该院的行为给我及我的家人造成生活不便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我认为,依据上述规定,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我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通知我本人。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五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执行的监督机关,首先应当模范遵守法律规定。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不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在此,我恳求贵院监督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公正执法、严肃执法,给我尽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予以书共一页 2 面答复!
申请人:高书超
2011年9月13日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高书超新乡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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