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_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
电 话:(86-592)5098209(制造业)、5365304(服务贸易业)
网址:www.daodoc.com(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
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审核意见表(限上项目提交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核准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一)合营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若为贸易型企业,应提供《商业企业信息表》及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编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合作企业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中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
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若为贸易型企业,应提供《商业企业信息表》及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编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投资申请表(原件,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3.外资企业章程(原件,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若为贸易型企业,应提供《商业企业信息表》及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编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5.被并购境内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档案、最近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关联关系说明,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
10.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1.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资产并购: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
5.所出售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原件);
8.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关联关系说明、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
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
11.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复印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
电 话:(86-592)5098209(制造业处)、5365304(服务贸易业处)
网址:www.daodoc.com(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
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须知
(一)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 3.有关增加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经营范围的取得涉及其他部门前置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审计报告(复印件);
6.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涉及用地、环保问题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变更后的实际指标数据);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审计报告(复印件)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一份):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并承诺符合减资的条件,不存在相关规定中不允许减资的几种情况(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 3.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最近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申报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减资原因、企业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等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
2.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3.通知债权人的证明及债权人书面同意减资的证明;
4.合同、章程修正案(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应包括清算原则、程序、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债权债务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3.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合并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合并协议(原件);
3.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原件); 4.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合并后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预申报获准后,第二次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2.各企业通知债权人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原件);
3.各企业对债务清偿、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4.合并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分立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 3.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之间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原件); 4.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6.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立后的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8.分立后各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预申报获准后,第二次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2.各企业通知其债权人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
3.各企业对债务清偿、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4.分立后新设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各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八)股权转让 1.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修订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股权变更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最新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
1.企业股东之间或向其他受让人协议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同意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涉及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 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复印件); ②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③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
2.企业股东协议增资导致变更各方股权比例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3.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4.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应提交:
①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②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原件); ③法院对构成违约的生效判决书(复印件);
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提交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违约方已按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对违约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限制类领域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新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3.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
4.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
5.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档案(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股权质押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5.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7.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一)出资方式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详细说明:产品来源、经营方式、销售方式、销售渠道(原件); 5.进出口商品目录(原件);
6.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说明文件; 7.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 8.商业企业信息表;
9.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10.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已设立企业延期缴纳注册资本
1、关于延期缴资的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参照公司章程,原件)
3、验资、审计报告(复印件)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商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事项
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
电 话:(86-592)5098209(制造业处)、5365304(服务贸易业处)
网址:www.daodoc.com(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
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地址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5.涉及环保问题,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6.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名称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称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投资者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董事变更
1、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证明;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办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七个工作日):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负责人的委派书及身份证明;
4.相关设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5.店铺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证明文件(需附店铺照片)6.分支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7.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8.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9.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时间:如资料齐全,2 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厦门市工商局
电
话:(86-592)2200951、2203584 所需资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办理时间:如资料齐全,7 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1405 电
话:(86-592)5365304 网址:www.daodoc.com(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所需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立项:(1)外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意见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设立企业(以下文件均为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1)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2)投资申请表(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专用);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详细说明:产品来源、经营方式、销售方式、销售渠道;
(5)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复印件;
(6)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中国大使馆出具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认证;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身份证及护照(中方董事免提交护照)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或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的用地合同;
(9)进出口商品目录(参照海关税则分类);
(10)店铺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11)店铺符合商业规划证明文件;
(12)商业企业信息表;
(13)法律文件送达通知书;
(1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5)投资者是否有相关从业经验,提供个人简历
(16)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备注:如无设立店铺,10、11项可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