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_合肥市产业发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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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省、市、县区按5:3: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中央、省、市、县区按3:4:1.5:1.5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按省与市(含县区)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4.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村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市级按每公里8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列入省计划的新建农村客运站项目,市财政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5.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宅基地整理部分新增耕地面积,市财政每亩给予5万元补助;其他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省市财政按照项目区建设标准给予补助。

6.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足额配套资金,农民筹资部分,由市县财政代筹。

7.整合巢湖湿地保护、粮食大县、油料大县和生猪大县奖励等项目和资金,加大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三、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

(一)农业产业化

8.建立《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农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鼓励、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农业项目,可直接进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补助。

9.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扩建农副产品加工和林木花卉生产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等。

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扶持政策。

1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业及其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或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新通过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给予一次性认证认定费用补助。

14.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新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农业企业,其销售收入较上年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0亿、5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企一策”特殊奖励。

17.当年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产值超50亿元的县区,奖励县区领导班子20万元。以后年度每增加10亿元产值,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8.新认定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9.新取得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

20.对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社员数200户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效果明显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补助8万元;对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会员数100户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效果明显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协会,每家补助4万元;对新设立并规范起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每家分别一次性补助1万元和0.5万元;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户达到100户以上且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补助。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协会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市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21.参加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销会的企业和单位,一次性据实补助展位费和参展产品运输费50%。

(二)现代养殖业

22.新建并从国外引进原种猪300头以上的原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建并存栏600头以上纯种能繁母猪,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祖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2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3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23.新建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猪舍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每场一次性补助25万元;新建的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猪舍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每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4.存栏能力150头以上的新建奶牛场,300头以上的新建标准化饲养小区、托牛所,从省外购进或迁入符合标准的奶牛且集中饲养30头以上的,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通过省验收并获得奖补的,市财政按省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

25.新建年出栏100万只、200万只、300万只以上的规模肉禽场,每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6.新建存栏10万套、20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场,每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新建存栏3万套、5万套以上肉种鸭场,每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

27.家禽良种企业培育的家禽新品种、配套系,新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8.新开发龙虾苗种繁育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且年繁育虾苗2000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开发龙虾集中连片养殖基地,池塘养殖300亩以上或稻田养殖4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开发鳜鱼繁育基地,连片100亩以上且繁育规格3cm以上、苗种200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开发河蟹池塘养殖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29.新开发黄鳝网箱养殖连片3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1000箱且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5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2000箱且带动农户15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10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4000箱且带动农户20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0.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产良种场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

(三)特色种植业

31.承担国家和省级水稻产业提升、小麦高产攻关、玉米振兴计划和油菜高产创建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32.鼓励种植大户发展粮油生产,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种粮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对当年单个连片种植粮油50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每户奖励1万元。

33.从事研发的种业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建立制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20元补助;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品种新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34.新建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含食用菌、草莓)小区和新建设施栽培花卉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4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架大棚,集中连片70-150亩的,每亩补助2500元;151-300亩的,每亩补助3500元;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

35.新建露地蔬菜,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501-1000亩的,每亩补助300元;1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对伏缺期间利用遮阳网、防虫网、杀虫灯等设施新建伏缺蔬菜生产基地,集中连片达到100亩的,每亩补助1000元。

36.新开发水生蔬菜,集中连片300-1000亩的,每亩补助200元;1001-5000亩的,每亩补助300元;5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37.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年育苗能力达到200万株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

(四)林木花卉业

38.新增营造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生态林,包括水源生态林、湿地绿化、荒山荒地绿化等,每亩补助200元。当年新开发成片造林500亩以上,每个工程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9.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3公里以上、大中型河渠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10公里以上,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2000元;林带每侧宽度达到3米且3行以上的,每公里补助5000元;林带每侧宽度达到10米的,每公里补助1万元。在乡村道路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2公里以上,林带每侧宽度达到3米或苗木干径4cm以上的高标准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3000元。当年新开发绿色长廊路段长度30公里以上,每个工程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出资建设部分,不再进行奖励。

40.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范围内新建农田林网,庇护面积500亩以上且网格面积小于200亩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0元;新建环村林带长度1公里以上、宽度10米以上的,每处补助1万元;规划居民点绿化覆盖率达到35%的,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1.新开发苗木生产基地200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10000平方米以上,新增鲜切花生产面积50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2.新开发经济果木林基地成片100亩以上的桃、枣等品种,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5万元。外环生态绿色长廊范围内连片发展经果林(桃、李、杏、枣等)50亩以上的,市财政按每亩200元标准予以补助,一补五年。

(五)其它类

43.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租金在500元/亩以上,且流转期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在1000-2000亩的,每亩奖励100元;2001-3000亩的,每亩奖励150元;3001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并实现2万亩以上土地流转规模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县(区)、乡(镇)承担。

44.农村能源。养殖企业新建50—100立方米单体沼气发酵池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300元。企业、乡村或个人新建30—50立方米厌氧池、好氧池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500元。种养基地新建3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当年获得国家、省扶持的新建乡村农村能源项目,按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

45.农业机械化。当年新购置的农业机械,经农机管理部门审定,给予购置费10%-30%的补贴。重点鼓励水稻插秧机械、油菜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和大棚微型机械发展。

46.增加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和农村能源体系建设。

47.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48.支持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市农险办《关于印发〈合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农险组〔2008〕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49.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的,不重复奖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农业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50.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财政政策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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