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我国权力腐败的特点及对策研究_浅论权力腐败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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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我国权力腐败的特点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权力腐败是当今世界政党政治中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顽症,古往今来的所有国家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所密切关注并极力予以铲除的社会公害。腐败是权力的腐化,其实质为权力的变质和异化。它对社会有着极大的危害。腐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的成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如,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由于缺乏良性社会调控机制的导引而诱发腐败动机;中国传统文化中轻视公德重视私人关系这一重要特点导致“关系网”这一腐败神经网络的建立;国民价值观念中一直缺乏社会公正的内涵;民主法治观念的淡漠等等。针对上述原因,本文提出了“标本兼治”的治理方略。
【关键词】权力腐败,标本兼治,治理方略
“反腐倡廉”,一直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话题,中外皆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产力都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贪污、贿赂等权力腐败问题也随之严重起来,给党的事业和国家经济建设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反腐倡廉成为我党和人民的强烈要求和呼唤。基于此,有必要对权力腐败及其特点作重新审视,以希冀更好地对症下药,彻底根治这一社会顽症。
一、腐败的涵义及危害
腐败,原意指事物的腐烂或变质。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班固《汉书·食货志上》“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了有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专项决议,对公职人员腐败作了明确的定义,指出:“腐败界定为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它是指一个社会像一个有机体那样腐烂、变质,是一种比喻的说法。在现象层面上,腐败意味着一个社会充斥着公务人员的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挥霍浪费社会公共财物、假公济私等丑恶现象,以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官僚主义严重,思想滑坡、道德失衡,社会风气败坏;从实质上看,腐败是权力变质和异化的产物,是权力的腐化,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偏离既定的目的,不再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是被用来换取个人利益,成为社会上少数拥有权力者或集团攫取私人、局部利益的手段或工具。因此,腐败实际上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换,或者说是权力的商品化与金钱的权力化。
权力腐败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腐败主体,限定于任何公职人员;二是腐败过程,即滥用公共权力的过程;三是腐败结果,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坏。
腐败现象给一个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浪费了社会财富,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破坏了经济建设,阻碍了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形象,败坏了政治的清正廉明;更有甚者,它导致了社会风气的恶化,以致社会呈病态化,道德水准下降,是非正义感丧失。社会为腐败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正如英国学者保罗。哈里森指出的那样:行贿受贿是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内部的恶性肿瘤,它蚕食着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使国家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改革即使通过了也很难实施。腐败对于一个正在变革中的社会确实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能否抑制腐败,消除腐败现象,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健康发展,因而成了发展中国家走上现代化之路的关键。对于今天的中国,尤为重要。邓小平同志的话可谓一针见血:“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高层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二、当前权力腐败的特点
从90年代开始,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期,无论沿海还是内地,无论大小城市,不少地方政府都将招商引资视为当地经济起飞的重中之重,当成压倒一切的任务,大中小城市纷纷出现了招商引资热、房地产开发热、金融热、建筑工程热,这时腐败的表现就大大不同于“流量领域”中的腐败,已经拓展到了“存量领域”了,即进入到工业资产(如“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领域、土地和房地产等与“资本”密切联系的资产领域,称为“权力资本腐败”。目前,我国权力腐败呈以下几个特点:
1、腐败现象呈现多发高发势头,涉案金额较大。动辄成百万、上千万。受贿案比重持续升高,几乎所有高官涉嫌“受贿”,且数额巨大,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超过亿元,表明贪官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和腐败冲动依然强烈。如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1993年至2001年间伙同其前任行长许超凡、许国俊等人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总额达40亿元人民币;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公司原负责人陈满雄涉案金额达4.2亿;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涉及铁路项目中介费就高达8.22亿,这可能还仅仅是冰山一角;同样是铁道部官员原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的案件也都在调查中,涉案金额可能更加巨大。
2、案犯职务高、权力重、影响大。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2008年3月25日以受贿罪、滥用职权被有期徒刑18年,还有如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团伙腐败犯罪有所增多。2004年,黑龙江原省长田凤山被查处后,原政协主席韩桂芝被“双规”,10月又有5名省级官员涉嫌“田韩案”去职之后,大批的厅级干部相继下台。原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大圈子作秀,小圈子作孽,精心培育小圈子,他的亲信“三大国资”巨头掌握着600亿以上资产,占江苏省国有资产的60%以上。
4、涉案领域宽。在反腐的大潮中,已难以找到没有污染的领域,比较平静的地区部门出现了腐败大案。被誉为“百官共廉”、“省长摇篮”的苏州市,号称20多年没有出现过贪官,然而2004年副市长姜人杰出事击毁了这块牌坊。
5、腐败手段和方式趋于多样化。腐败手段和方式现在已不局限于送钱送物、送购物卡,卖税买税、期权腐败等新的腐败方式也为人们所熟知。
三、权力腐败的原因分析
腐败的实质是权钱交易,是权力异化的结果,这是由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政治学中的权力理论认为:在权力不受限制或社会控制薄弱,而行使权力者自身又缺乏道德约束力的情况下,就会走向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为阶级社会的历史所证明了的真理。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1.历史传统的重负。贪赃枉法、行贿受贿、腐化堕落,是历史上剥削阶级遗留下来的产物。在所有制社会,权力是剥削阶级用来剥夺劳动人民财富的手段。尤其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做官和发财形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长期的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给予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即做官者以种种物质利益,并赋予他们利用政治权力谋取私人经济利益的特权。这种封建糟粕是今天的腐败思想得以产生的历史渊源,我们无法完全割断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今天现实的联系。正视这一点,才能明确腐败现象产生的思想基础,有助于进一步研究它,遏制它。
2.旧体制固有的弊端给腐败的产生保留了土壤。我国自五十年代以来建立的政治集权体制和经济计划体制,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自有其必要性。但这种高度统一、集中的体制和权力运行方式,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利益约束软化,极大地强化了权力而又没有合理必要的制约机构,潜藏着滋生腐败的可能。在今天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它暴露了许多弊端,正好成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这是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这种利用高度集中的权力攫取个人私利的现象,理论界称之为“寻租”。自安。O.克鲁格在70年代创立了“寻租理论”以来,它一直被用来讨论有关由于政府行为而产生的腐败行为。其理论要点就是通过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权力来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竭力改变法律规定的权利来实现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利益。寻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官员和国有资产;寻租的特点是利用合法和非法的手段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它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高度集中的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涉及社会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经济活动握有生杀予夺大权,正是给“寻租者”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3.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腐败现象的伴生具有某种必然性。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以市场配置资源,以市场调节经济生活。而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只具有雏形。与市场相配套的一系列体制还没有建立完备,市场机制远未完善。前述政府庞大的权力仍然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政府在体制、职能、机构、人员、运作等诸方面仍然紊乱、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在这种新旧体制并存的情形下,社会管理出现许多盲点、空点,例如价格双轨制、行政管理高度集权与供求矛盾突出的并存就易于产生为紧缺物资而行贿受贿、“官倒”等腐败现象。这样,权力更易于与金钱相结合,“寻租”更为容易,腐败现象因此大量发生。由此可见,“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发展速度确实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
4.法制不健全,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就法制建设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没有一套完备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权力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况且人性中本有趋利避害的因素,更须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我国近年来法制建设固然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法律制度还欠完善,没有系统的关于权力的设立、运行、行使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更缺少专门遏止政府官员腐败的法律如“反贪污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等。经济立法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行政权力在市场中的运行没有充分的规范约束,经济运行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利益归属没有明确的划分,各类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序、失控的状态。国有资产产权界限不明,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无有效的法律控制手段,等等。在这样一个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控制的、法律秩序紊乱的经济环境中,权钱交易、不正当竞争之类的腐败现象就势所必然了。其二,执法行为缺乏力度,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目的。许多领域并非无法可依,而往往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制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原因是执法环节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和责任机制,执法者往往可以为所欲为,不受追究。其后果是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民众对法制建设丧失信心,无法建设良好的法治秩序。而执法过程中的交易更成为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之一。就监督机制而言,主要表现为:一,没有完备的权力监督机制。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膨胀,这是社会的需要,本来无可厚非,可相应的监督制度却没有得到发展,以致行政权力失控,滥用权力成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固有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权等权力的监督,由于没有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现有的一些监督机构如行政监察机关等,其职权手段都不够强大有力,不能满足需要。二,社会监督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赋予公民以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除了“信访”等有名无实的途径之外,公民的监督权力没有法律制度予以保证;新闻舆论的监督也是无法可依,更因为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透明度不高,一般不为社会所知晓,极有限的社会舆论监督也往往无从着手。
三、权力腐败的对策——“标本兼治”
腐败活动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它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人际关系等方面起着不可低估的腐化作用,且具有极强的繁殖力、传染性、牵制性。如上所述,腐败现象既有历史文化的因素、新旧体制交替特殊时期的因素、体制和法制建设的因素,又有社会成员本身各方面素质的因素,是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不仅要注重治标,从制度层面上去遏制腐败现象,更要从道德文化建设、弘扬社会成员的民主法治意识等方面去清除腐败得以滋生的土壤,彻底根除腐败之本,做到“标本兼治”,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
1、强化宣传教育,形成“不想腐”道德氛围 实际上是一个理想信念问题,也是一个提高行政权力机构人员素质问题。实践表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得比较好的人,就比较能做到自律,就是顶得住诱惑。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一是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进行反腐倡廉教育。二是面向全党全社会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是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形成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强大合力。三个方面相互依赖,紧密配合,形成一个系统,即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相信,我们党一定能把腐败现象遏制下去。
2、强化权力的制约、监督制度建设,形成“不能腐”的整套机制
从强化制约、监督入手,形成一套“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即难以用权力实现腐败的体制,使腐败的“成功率”大大降低。体制转轨期间,新体制不完善,旧体制依然发挥作用,形成了一种使腐败分子得逞“机遇率“高的态势,这不能不说是使腐败分子蠢蠢欲动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一个时期腐败产生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必须加紧推进改革,尽快形成使腐败分子难以得逞的体制、机制,使其难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健全监督制度。二是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按照权力制约原则,对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在三个方面实现分权,即:从行政权力内外分权,实行党政职能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权;从行政权力内部分权,实行交叉制约监督;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分权,实行岗位置换和回避制度,做到用权力制约权力。三是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四是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做法。
3、强化惩治力度,形成“不敢腐”环境
强化惩治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环境。改变过去用增加反腐败成本的办法来反腐败,而是增加腐败成本来反腐败,注重反腐败成本核算,要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政治上身败名裂,心理上后悔莫及,使腐败分子“提心吊胆一阵子,痛苦折磨一辈子”。
三个方面相互依赖,紧密配合,形成一个系统,即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预防体系。
总之,对腐败现象的蔓延,我们要正确认识其复杂根源,并对症下药,不仅治标,健全各项制度,更要治本,提高民众民主意识,真正做到“标本兼治”。当然,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个任务尽管很艰巨,但可以相信,违背历史发展和基本人性的腐败是必然可以得到彻底根治的。不久的将来,清正廉明、风气纯正必将成为我们社会风气的主流。
参考文献:参见《汉书·食货志上》参见魏明铎:“抓住有利时机,坚决惩治腐败” 载《反腐败纵横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参见陈孝兵:“近期关于反腐败问题研究述要” 载《理论学刊》1994年,第1期见哈里森:《第三世界:艰难、曲折、希望》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423页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13页 6 同上注,第281页 7 见塞谬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64页参见良朔:“我国当前腐败现象的存在根源和治理对策” 载《中州学刊》1993年,第6期参见卞悟:“公正、价值理性与反腐败” 载《东方》1995年第6期,第5页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