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_精准扶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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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和《汕尾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汕财农〔2016〕9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含县、市、区,下同)安排拨付给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贫困人口属地市(含县、市、区,下同)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多方筹集。省、对口帮扶市、汕尾市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在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
发挥帮扶单位、对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压实责任。市人民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省、市(含对口帮扶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我市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各镇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统筹、市县负总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市财政部门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
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市审计部门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市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市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统筹落实本市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审核确定镇村扶贫开发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贫困人口所属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承担主体责任,镇党委书记、镇长,村支部(总支)书记、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驻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三、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择要结合镇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散居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负责具体实施。其中,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贫困村自建自管。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根据市财政、扶贫部门下达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镇村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各镇组织做好扶贫项目申报工作。
(一)贫困村扶贫项目由扶贫工作队和村委按相关规定,通过联席会议确定扶贫项目,逐级上报审核。
(二)分散贫困人口部分的扶贫开发资金由镇政府和驻镇帮扶工作组按相关规定,通过联席会议确定扶贫项目,逐级上报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市扶贫、财政部门对镇村上报的扶贫项目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程序规定执行。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十六条 扶贫开发资金用款单位按要求向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的绩效目标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投资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申请总额、资金管理措施、资金使用进度和效益等。
四、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镇村为实施单位,引导和带动当地政府、帮扶单位、社会各界加大投入,调动当地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扶贫项目完成后,由镇组织全面验收,市抽查验收。
(一)相对贫困村扶贫项目由村委、扶贫工作队组织初验,镇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扶贫、财政部门。
(二)分散贫困人口部分扶贫项目由驻镇帮扶工作组和相关村委会进行初验,镇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扶贫、财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