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公派研究生方案_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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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研究生公派出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公派出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公派出国主要指长期的联合培养、攻读研究生学位和短期的出访。联合培养是指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课程研修或合作研究。攻读研究生学位是指派往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短期出访是指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短期进修等。

第三条 我校负责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方针政策,与教务处、学工处、国际合作处联合开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管理等工作。

2.人事处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的联系,申请指标和上报材料,并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做好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各学院(所)负责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并督促各学院(所)学术负责人,以及各博士生导师积极进行对外联系工作,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工作要根据国家需求,紧密结合学校发展与学科发展的需要,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大学(研究机构)或一流的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所)批准,专家评审,择优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研究生院培养处受理研究生公派出国申请。拟申请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所在学院(所)。各学院(所)组织专家小组对报名研究生进行综合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第六条 通过学院(所)选拔的研究生经研究生院审核,并组织外语水平考试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推荐人选报送留学基金委。

第七条 在免试推荐研究生选拔过程中,学校每年单列指标用于本科生申请攻读研究生学位计划。在研究生提前攻博选拔过程中,每年安排5名研究生参加联合培养研究生计划。

第八条 取得国外知名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录取通知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通过审核后可同时录取为我校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 在研究生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培养单位推荐由学校人事处与派出研究生签定毕业后优先安排作为本校师资的协议书。学校将优先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与我校签定优先安排作为本校师资协议的人选。各培养单位负责该部分研究生的追踪考察。

第十条 研究生院按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为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办理有关公派出国留学手续。国际合作处负责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前的相关培训及教育。

第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第三章 培养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改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所发表的论文、获得的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均应体现作者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者必须进行学籍备案。公派出国研究生出国期间一般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国外学习、研究时间连续计算在总的学习年限中。

第十五条 以联合培养身份派出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研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研究生在进行学籍备案后研究生院将保留并适当延长其学籍。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学位,如出国前为我校在读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将保存其学籍及档案。逾期未归满一个月而无事先申请和正当理由者,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如出国前为我校应届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将保存其档案和户籍。逾期未归满一个月而无事先申请和正当理由者,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研究生短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访问和科学研究。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访问和科学研究,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未归满一个月而无事先申请和正当理由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如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可申请延长出国期限。申请者应在原定出国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寄回由本人填写的《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延长留学时间申请表》,并附上国外导师邀请延长函(含经济资助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出具单位意见函报留学基金委,经留学基金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且原批准期限加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学习年限。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同意而无故逾期未归满一个月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九条 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如留学期满前因故不能坚持在外学习需要提前回国,需向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回国。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同意

提前回国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条 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管理。

(一)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选修国外大学该学科培养方案要求课程所获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和国内导师、学院审查并通过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可计入总学分。

(二)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研究生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在每学期结束前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外学习学期总结表》,经国内导师和学院(所)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三)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要符合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研究生毕业时可申请中国地质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公派留学研究生应在回国两周内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报到手续,提交《中国地质大学公派出国研究生回国报告书》和在国外工作、学习、生活电子版照片各3张,并申请恢复没有超过学制规定期限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培养经费。

第二十二条 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国外表现突出者可以申请学校的各种奖学金或由学校邀请回校作研究进展报告(学校承担差旅费用)。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在全校公开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所在学院推荐并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学业完成后原则上应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作为第一应聘单位,并履行协议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派留学研究生应真正起到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国内外导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为后继的公派研究生做好联系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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