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公物管理办法_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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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公物管理办法
一、宿舍公物保管制度
1、各宿舍负责保管的公物,生活班主任有负责登记、监督及经常检查的责任。
2、每学年期初由总务处公布宿舍公物一览表,由各生活班主任督促学生对本宿舍负责保管的公物详细检查,如有不完整者,应报总务处修理、补充;不能立即修复的,由总务处另行登记备查。
3、各宿舍公物有损坏时,由保管人报告生活班主任,责任者应负责赔偿或修复,若不能查明原因的,由本宿舍负责。
4、日光灯、风扇等的使用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做到用时开,不用时关;不开长明灯、无人灯。在自然光较充足的情况下,白天禁止开灯。
5、每学年初各宿舍填写公物保管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生活班主任及总务处各保管一份备查。
6、总务处每月检查一次宿舍公物保管情况,要评分上墙、纳入评选文明宿舍的重要依据,期终总评,总务处根据公物保管情况,作为生活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因生活班主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损坏情况并报修,产生安全隐患的,年终考核时为生活班主任奖或罚考核分1—2分。
二、评分标准(基础分100分)
(一)门
1、视损坏程度扣0.1-1分/次。
(二)窗
1、玻璃损坏扣0.1分/次。
2、窗帘损坏扣0.2分/次。
(三)用电设施
1、出现无人灯、扇现象,每次扣0.1分,自然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开晴天灯,每次扣0.1分。
2、开关、插座、面板被损坏,每次扣0.1分。
3、私扯电线,私用电器的除没收电器外,扣1—2分。
(四)墙面
1、墙面上乱涂乱画,扣0.1分.乱刻乱砸扣0.2分。
(五)床铺、橱柜、桌、凳
1、未经许可将其他宿舍或学校的桌凳搬入教室使用的扣0.1分. 2、桌凳、床铺、橱柜上乱画乱刻乱贴的扣0.1分;人为损坏桌凳、床铺、橱柜的除赔偿维修费外,扣0.2分。
(六)其它
1、发现其它有损学校财产的行为(如破坏绿化、破坏自来水设施等),每次扣0.2分.
2、学年结束,不交还宿舍钥匙等,每次扣1分.
3、不及时申报维修,每次扣0.1分.
4、检查真实无误,而生活班主任拒签者,按最低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