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推荐)_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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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字〔2018〕135号
当事人:蓝田县三里镇新庄村卫生室 地址(住址):蓝田县三里镇新庄村 邮编:710500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XXXXXXXX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直林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当事人基本情况
蓝田县三里镇新庄子村卫生室位于蓝田县三里镇新庄子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700243612212D6001。卫生室负责人李直林,男37,岁身份证号:6XXXXXX6家住蓝田县XXXXXXXX小组。
违法事实
2018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査时发现该诊所药架存放的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脉饮,产品批号160901A,生产日期2016.09.12日,有效期至2018.02,规格每支10毫升,每盒10支,共四盒;山东大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水,规格10毫升*10支,产品批号1406241,生产日期2014年6月24日,有效期至2016年6月23日,共十四盒;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的维D2果糖酸钙注射液,规格1m1*10盒,产品批号151106,生产日期2015.11.04,有效期至2017.10,共三盒;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胶囊,产品批号160626,生产日期2016.06.23,有效期至2018.05,共九盒,2018年6月1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脉饮每盒4.8元,4盒,共计人民币19.2元;山东大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水,每盒1.4元,14盒,共计人民币19.6元;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的维D2果糖酸钙注射液,每盒2.5元,3盒,共计人民币7.5元;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胶囊每盒1.4元,9盒,共计人民币12.6元。以上四种药品,货值金额为58.9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三)超过有效期的规定进行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该诊所
1、没收以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脉饮,产品批号160901A,生产日期2016.09.12日,有效期至2018.02,规格每支10毫升,每盒10支,共四盒;山东大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水,规格10毫升*10支,产品批号1406241,生产日期2014年6月24日,有效期至2016年6月23日,共十四盒;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的维D2果糖酸钙注射液,规格1m1*10盒,产品批号151106,生产日期2015,11.04,有效期至2017.10,共三盒;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胶囊,产品批号160626,生产日期2016.06.23,有效期至2018.05,共九盒。
2、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陆元柒角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建设银行蓝田支行 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蓝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