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_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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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枞阳县委文件

枞发〔2011〕5号 ★

中共枞阳县委 枞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意见

(2011年3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依法注册、本地纳税的企业(项目)和其它经济组织。其中落户县经济开发区(下称开发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00万元,且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后亩均年生产性税收不低于3万元。

第三条财政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本着 “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本意见涉及到的相应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且年生产性税收达1000万元人民币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科技含量高、预期效益好的项目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商定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章 土地

第五条外来投资企业用地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挂牌出让,其中落户县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根据投资规模、预期效益等,由开发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落户乡镇的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县财政净收益部分全额返还所在乡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实行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财政对落户开发区、乡镇的工业企业建设厂房符合控详规规定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二层以上部分实行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

第三层及其以上部分每平方米补助50元。补助资金在企业投产后兑现。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外来投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不含矿藏资源开采),实行“3+2”的奖励政策。即按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财力全额奖励,增值税地方所得财力50%奖励;后二年,年生产性税收(含增值税、所得税)达到30万元以上且亩均生产性税收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其地方所得财力的一定比例,实行超额累进奖励:亩均税收3(不含)—5万的,奖30%;亩均税收5(含)—8万的,奖40%;亩均税收8(含)—10万的,奖50%;亩均税收10万(含)以上的,奖60%。政府“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享受后二年的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新建非工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财政连续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对亩均年生产性税收超过3万元的工业企业,五年内,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先征后奖,奖励标准为实际应征额的一半。

第九条对国内外企业在我县新设立的非金融性直属

机构或区域性分支机构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按地方所得财力的一定比例实行累计奖励:年纳税额在20万(含)—100万之间的,奖励30%; 100万(含)—300万之间的,奖励40%;300万(含)以上的,奖励50%;500万(含)以上的,一事一议更优惠的政策。奖励资金在次年第一季度兑现。

第十条财政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培育辅导,对具备一定条件拟上市的工业企业,将其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财政给予2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并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可比照第七条第一款执行。

第四章 规费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属县直部门下属中介机构的,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最低限的50%。

第十三条收费单位必须根据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中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实行“亮证收费”和“公示收费”。

第五章 服务环境

第十四条 实行落户企业 “全程代理”服务。落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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