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_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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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实施“三百兴工”战略步伐,着力服务园区攻坚、城市提质、旅游开发“三大战役”,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攸县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矿产采掘业除外)。
第三条优秀单位奖。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且工作业绩优秀的单位,根据相关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考评,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中介服务奖。凡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并正式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3万元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6万元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10万元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第五条投产服务奖。各乡镇每成功落户一家新办企业,且正式投产,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属地乡镇工作经费奖励。
第六条税收分成奖。新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纳入当年财政税收分成奖励范畴。
第七条飞地招商奖。各乡镇引进投资商到攸州工业园或其他乡镇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头三年所缴纳的税收计入招商乡镇的税收完成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引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工业类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第九条引进落户于攸州工业园的企业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条考核办法。本办法规定奖励的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商务、财政、企发、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提出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