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加强公司现场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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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7]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范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严格控制各类企业不合理支出。根据2006年10月11日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闽政[2000]17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闽劳社[2000]47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各类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各地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工资总额控制制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适度增长,促进企业逐步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要指导各类企业都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建立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台帐、健全原始核定档案,做好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如实反映工资总额的节余和使用情况;要加强与银行、财政、地税、审计、统计部门沟通和协调,认真执行2000年省劳动保障厅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通过开户银行严格对未办《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支取工资超过核定数的企业,银行柜台不得支付工资。各类企业要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工资分配方案和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工作,并将从事工资管理人员名单上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直有关部门将组织对企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情况的专项检查。
三、规范受理审核工资总额计划的程序
(一)申请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需上报如下材料:
1、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需持实施工效挂钩方案报告、前三年财务决算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12月份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同意实行工效挂钩的批文。
2、新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需持企业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职工人数、使用工资计划数、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章程或企业成立批文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前2个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
3、新建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企业,需持企业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职工人数、使用工资总额计划数、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董事会或企业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和企业章程。
企业按规定提供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企业开户银行支取工资性现金。
(二)凡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换《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每年按当地统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联合通知的联审时间,持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等,到指定地点进行联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换发新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每年七月底前企业应持如下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全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需持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注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职工人数、已进成本工资等情况)、上年劳动统计年报情况、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因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人员需要增加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应提出申请,说明增加人数原因和核增工资基数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同时,核增其经济效益基数。
2、中央属驻闽企业需持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文件;企业将工资总额计划分解到下属分公司及企业的,需持申请函(注明下属分公司及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3、由国资委审核实行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包干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或更换《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应持国资委下达的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计划文件、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对需动用企业工资储备金的应持国资委批文和申请函以及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国资委下达的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计划文件应抄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便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4、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须持董事会或业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告和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5、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企业(国资委监管企业例外),因生产规模扩大,人员增加,需增加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应持申请报告,说明增加人员原因和核增工资总额计划理由,以及增加人员前后的工资发放表、新增人员劳动合同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核增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企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需持上年度财务损益表、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四、各类企业因不慎遗失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需补发的,应持企业申请报告说明遗失原因以及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年度财务损益表,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各类企业在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内部分配时,应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积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和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企业要制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要根据社会平均水平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本地区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依法自主确定。企业也可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谈判,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工资分配形式。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的工资增长提供指导和信息服务,促使企业的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同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不是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一些企业以最低工资规定为借口故意压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做法,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00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