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工务段职代会实施细则_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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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工务段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青藏铁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段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段党委的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段工会委员会是段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段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段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段长尊重和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段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段长行政工作报告,对段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段《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与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段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办法和其他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采用代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五、评议、监督段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范围内的议案,审议同意后应作出决定。段长对大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大会决定执行。

七、职工代表大会对段长提出的属于审议建议权范围内的议案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段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同意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八、职工代表大会对段长提出的属于审议(讨论)通过范围内的议案,如审议同意后应作出决议,由段长颁布实施;如 2 经表决达不到应到会代表半数同意,该议案不得实施。

第九条

段行政应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方面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的检查和督促。

第十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段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对段改革发展、改善经营管理、增加职工收入、尊重和保障职工政治民主权利、劳动保护和改善职工集体福利等共同目标,做出明确的规定,互相承担责任和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代表条件:

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段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勇于改革,善于探索,大胆实践,积极为企业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出谋献策;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正,有开拓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积极努力工作,安全生产好,质量良好地完成生产(工作)经营任务,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第十一条 段职工代表每3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段职工代表由段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分配的名额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一般不低于百分之十)。段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代表。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因岗位类别的变动或退休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原代表的类别进行补选,并详细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报段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代表和代表组的组成:

(一)段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少于全段职工总数的3%,其中工人和工会干部的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0%,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超过30%,段领导和中层干部代表不超过20%。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二)代表按车间(机关)组成代表组,分别推选组长1名,副组长1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段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段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和监督。

(二)有权参加检查段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

(三)参加段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4 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职工代表行使正当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必须查处。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段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段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段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为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段长、段工会或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段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段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段的深化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职工的凝聚力、提高经济效益,以 5 及段的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 参加段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段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段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本级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段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由段工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由段工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段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工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段党、政、工、团领导干部组成。主席团建议名单由段工会提出,经充分协商,确定候选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二)段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主席轮流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

(一)为完成段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段职工代表 6 大会设立生产经营、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职工福利、提案审理、评议监督干部等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推选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人选,一般应是职工代表,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担任。本着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推选职工代表或聘请相关的行政干部和科技管理人员,由大会筹委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任期与职工代表相同。

(二)主要任务:

生产经营委员会:负责了解职工对段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贯彻执行段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决议和议案的落实。

提案审理委员会: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负责提案征集、立案审理和提案办复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处理落实。

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了解职工对劳动、工资、保险、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开展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职工福利委员会:检查并督促贯彻执行段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劳动、保障、生活福利方面的决议和议案的落实。

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负责评议段领导干部的组织工作,处理职工代表在评议监督方面的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奖惩建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段工会作为段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选举段职工代表;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会议方案,做好段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三)组织和发动全体职工贯彻执行段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负责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训职工代表,提高代表素质;

(五)段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组织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

(六)受理段职工代表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提出的申诉,支持代表的正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段工会负责指导、支持和维护下级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组织、指导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段所属车间(机关)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青藏铁路公司针对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车间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 8 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段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各项活动经费,由行政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段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段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段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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