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蓝田县 蓝田县_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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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药罚〔2018〕123号
当事人:蓝田县三官庙镇马湾村卫生室
地址(住址):蓝田县三官庙马湾村 邮编: 7105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PDY00048261012212D6001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XXXXXXXXXX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民昌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年6月1日,我局药品稽查人员在对该卫生室药房检查发现西药房药品从业人员孙民昌1人未建立2018年健康档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疑似传染病以及可能污染药品的其他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依据《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未建立健康档案处罚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建设银行蓝田支行 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蓝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 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