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_东北农业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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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_编辑时间:2010-10-25 浏览次数:2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扶持学生特长发展,进一步完善优秀学生加速发展的助推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分三等)、单项奖学金(分十个方面)、农类专业奖学金(分三等)、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具有东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时间范围是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奖学金均于当年10月份评定一次。评选结果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黑龙江省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社会赞助。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单项奖学金、农类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可兼得。
第二章
奖励项目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综合素质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一等2,000元、二等1,000元、三等800元;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农类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一等520元、二等340元、三等200元;新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校长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时限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申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前有纪律处分的,须是在评选时间范围以前已解除者;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各类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每年10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类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参考各学院学生数、学生类别、困难学生人数及比例等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广泛宣传,确保全体学生知情。
(三)符合基本条件和所申请奖学金种类具体条件的学生,除农类专业奖学金之外,均需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
奖学金申请表》。
(四)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本年级本专业或本班级接受同学评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情况,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初步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
奖学金申请表》上盖章、汇总,并将汇总名单和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学生工作处组织联评,并在全校公示,学校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取消该生资格,收回该名额。
(六)学校审批,确定最终获奖人员。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 2 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科2年级以上(含2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奖人数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度下达到我校的名额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分年级按专业进行。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同时荣获学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本年级本专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前5%,无补考科目。
(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科2年级以上(含2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人数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度下达到我校的名额为准。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分年级按专业进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同时荣获学校“三好学生”称号。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本年级本专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前30%,本学年内补考科目不超过1科,无挂科科目。
(二)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备案,具有特困生编号。
(三)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或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受奖励资助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资助证书。
第六章
综合素质奖学金
第二十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锻炼,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特设立综合素质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分为三等:获得综合素质一等奖学金者,同时荣获学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奖励2,000元;获得综合素质二等奖学金者,同时荣获学校“三好学生”称号,奖励1,000元;获得综合素质三等奖学金,奖励800元。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科2年级以上(含2年级)学生中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评选按班级进行,其名额为:
(一)综合素质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班级学生数的5%;
(二)综合素质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班级学生数的10%;
(三)综合素质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班级学生数的20%。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综合素质奖学金的评选,以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5%,学年内补考科目不超过1科,无挂科科目,可申请综合素质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学年内补考科目不超过2科,无挂科科目,可申请综合素质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60%,学年内补考科目不超过2科,无挂科科目,可申请综合素质三等奖学金。
第七章
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发挥特长,突出特长,扶持学生个性发展,特长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学校决定设立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道德模范奖学金、宣传积极分子奖学金、文艺骨干奖学金、运动标兵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外语优秀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科2年级以上(含2年级)学生中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长,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学年内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作为申报单项奖学金依据的奖杯、奖牌、获奖证书的落款日期须在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学年以内;获奖证书须加盖有国家部委、省、市厅局等相关机构、社会团体或专业权威机构的公章;一般情况下,由企业、公司等独立举办的各类比赛获奖者,不列入单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但赛事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可提请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干部踏实工作,服务他人,树立典型,特设立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奖学生同时授予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此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学生干部数的10%(不超过学生数的5%)。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1.在校、院团委、学生会、社团,班级党、团支部、班委会、寝室长工作满一年的优秀学生干部。
2.工作能力强,是所在学生组织中的骨干,发挥作用突出,工作成绩显著,业绩突出。
3.服务意识强,有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任劳任怨,踏实肯干,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所在组织举行的民意测评中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二。
4.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前50%,无挂科科目。
(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分配
1.原则上,30人左右的自然班,每班1人。
2.在院级团委、学生会、社团等任职的学生干部,在其所在的学生组织内参评,征求对应的校级组织意见,院级学生组织可以推选的优秀学生干部数根据该院学生数分为四个等级:500人以下的学院可推选4人;501~1000人的学院可以推选6人;1001~2000人的学院可以推选8人;2000人以上的学院可以推选10人。
3.在校级团委、学生会、社团等任职的学生干部,在其所在的学生组织内参评,校级学生组织可以推选20人。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活动中长才干、受锻炼、做贡献,增进对社会的了解,增强社会责任感,特设立社会实践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200人。社会实践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2次以上(含2次)参加校、院级社会实践重点团队的学生。
(二)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水平较高,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用,受到当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书面表彰,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在学校组织的挂职锻炼工作中受到所在单位的表彰。
(三)校级社会实践重点小分队的骨干成员或个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事迹突出,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全面提高学生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特设立科技创新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50人。科技创新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经学校认定的各类科技竞赛(如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赛)上获国家三等奖以上者(含三等奖),或者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者(含二等奖)。
(二)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研究成果论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含北大核心、CSSCI源期刊)上发表者,或在省级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者。
(三)在我校大学生科研立项课题研究过程中,通过自身努力,在专业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并得到相关领域专家认可者(需2名以上教授联名推荐)。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和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水平,特设立道德模范奖学金。
此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30人。道德模范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爱心捐助、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方面表现突出,社会形象好、6 群众认可度高。
(二)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反响好,赢得群众高度赞誉,能够在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中产生重大 影响。
第二十九条 为大力宣传我校学生和学生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事迹,弘扬主旋律,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活动的新闻报道,特设立宣传积极分子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30人。宣传积极分子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主动参加宣传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前瞻意识,为校、院宣传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积极向学校报刊及新闻网络投送宣传稿件,年度在校级报刊(如《东北农业大学报》、《东农学子》等)上发表文章或新闻报道累计达5篇以上(含5篇);或年度被评为《东北农业大学报》优秀学生记者;或年度在地市级刊物、杂志、报纸等上发表新闻报道2篇以上;或年度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杂志、报纸等媒体上发表文章或新闻报道1篇以上。
(三)积极参加校广播站工作,播音或广播站管理事迹突出,或在省、市电视台、广播台积极实践,开展对学校宣传报道工作的骨干。
第三十条
为了促进学生业余文化生活的发展,培养广大学生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鼓励学生在文艺方面(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小品、美术、书法、演讲等)做出突出成绩,特设立文艺骨干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30人。文艺骨干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文艺特长生或艺术类学生
1.在国家级(教育部、中宣部、文化部、团中央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集体奖项中的骨干成员(指导教师推荐的领唱、领颂、领舞、编导等,下同)。
2.在省级(教育厅、省委宣传部、文化厅、团省委组织的)正式文化艺术比赛中获一、二等奖的个人或集体奖项中的骨干成员。
3.在校级(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3次以 7 上(含3次)一等奖的个人或集体奖项中的骨干成员。
(二)非文艺特长生或非艺术类学生
1.在校级各种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2次以上(含2次)一等奖的个人或集体骨干成员。
2.校、院文艺团体(校大学生合唱团、校舞蹈团等)中的骨干成员。
3.符合文艺特长生或艺术类学生评选条件者。
第三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运动,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成绩,为校争光,在学生中倡导强身健体,报效祖国的风尚,特设立运动标兵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30人。运动标兵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体育特长生
1.在国家级(教育部、体育总局组织)各种体育比赛中列前8名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下同)。
2.在省级(教育厅、省体委组织)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前6名者。
3.在市级、校级各种体育比赛中破最高记录者。
(二)非体育特长生
1.在校运动会2个以上项目中(含2个)获得前三名者。
2.积极组织学校的各种体育健身活动,为学生体育健身活动做出突出贡献者。
3.满足体育特长生评选条件者。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学习基础差的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特设立学习进步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30人。学习进步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进步明显,智育成绩连续两学期在本班提升3名以上;
(二)年度内无挂科科目。
第三十三条
为了鼓励学生学习外语,适应人才市场对外语人才的要求,8 提高学生外语成绩,特设立外语优秀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30人。外语优秀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国家外语统考中四级达610分(或85分)以上或六级达540分以上者(非英语专业);
(二)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八级者;
(三)获得翻译证书等外语证书者;
(四)在组织广大学生外语学习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三十四条
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和谐校园建设与社会公益活动,特设立志愿服务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30人。志愿服务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在校、院两级志愿者组织注册成为会员,并工作满1年,积极参加活动,表现突出,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80小时(服务时间需经过校团委或校青年志愿服务总队确认),志愿服务活动包括社区服务、环保服务、健康救助、抢险救灾、赛会服务、公益服务、支教服务等。
(二)本学年积极参加过国家、省、市重大志愿者活动,并获得服务单位的表彰;或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经相关部门认定;或长期在校外从事志愿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体现志愿者精神和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第八章
农类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农类专业奖学金评定范围和原则
(一)凡被我校录取在籍的农类专业(包括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园林、风景园林、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水产养殖专业)本科学生,均可参加农类专业奖学金的评定。
(二)农类专业奖学金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按班级每学期评定1次,由学院测算、评定,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批,由校计财处发放。
第三十六条
农类专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及金额
(一)农类专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三等评定比例各为本专业本年级 9 学生数的30%;二等评定比例为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数的40%。
(二)农类专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学期发5个月,按学期发放。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每人发放150元。其他学期农类专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1次,按等级发放,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6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7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元。
第三十七条
农类专业奖学金的发放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专业奖学金,复学后第一学年按休学前所评定的等级发放。
(二)为鼓励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竞争拼搏精神,各学院可在农类奖学金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对不同的班级实行不同的评定比例,对于先进班级可适当扩大一等奖学金比例。
(三)农类专业奖学金于每年的11月份和5月份发放。第九章
新生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为提高新生生源质量,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我校,特设立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统招计划内录取的第一志愿报考东北农业大学,且按规定日期入学报到的新生(不含民族预科、高水平运动员、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十九条
获得新生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我校外省(黑龙江省以外且不含艺术类新生)新生,每省奖励1人,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列于我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同科类录取新生中排名第一,且高考成绩高出新生所在省份一批次校最低录取线20分以上者(生物科学专业录取新生除外;若文理科新生都满足以上条件,则以高考成绩与该批次该科类省控制线分数差值排序)。
(二)我校黑龙江省新生,每专业奖励1人,被我校一批次专业录取的新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在本专业排名第一,且高考成绩高出一批次校最低录取线20分以上者(生物科学专业录取新生除外);被我校二批次专业录取的新生,10 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在本专业排名第一,且高考成绩高出二批次校最低录取线40分以上者(文理兼招专业新生若都满足以上条件,则以高考成绩与该批次该科类省控制线分数差值排序)。
(三)我校生物科学(理科实验班)专业新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高出新生所在省份重点控制线50分以上,且成绩在该专业排名第一者。
(四)艺术设计和音乐表演专业新生,文化课成绩高出招生省份艺术类控制线150分,术科成绩在上述两个专业排名第一者。
第四十条
新生奖学金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出名单,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在开学典礼时发放。如获奖者第一学年中途退学,则所获奖金须全额退回学校。
第十章
校长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实行不定期评选,奖励在某一特定时期、某一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奖励金额由学校决定。
第十一章
其他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其他奖学金是指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额度按照出资单位的要求,参照相应的文件和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奖学金评选时间范围内(指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
第四十四条
凡是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拉取选票者以及获奖励后一学期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所得奖学金一律扣发或收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东农学字[2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