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闽财外〔〕24号)_福建省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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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财外〔2007〕24号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2007-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闽财外〔2007〕24号)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旅游局,省属有关旅行社:

为更有效地调动旅行社开拓入闽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做大做强我省旅游产业,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联合对实行多年的《福建省旅行社创汇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福建省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福建省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旅游局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福建省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鼓励开拓入闽旅游客源市场,调动旅行社组织更多的游客入闽旅游观光,加快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繁荣我省旅游经济,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旅行社奖励对象为福建省内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独立法人的旅行社;不含厦门市行政区划内的旅行社,下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福建省内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第三条 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福建省内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奖励。该专项资金优先保证“旅游包机”、“旅游列车”奖励,余额全部作为旅行社综合实施奖。

第四条第四条 旅行社奖励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扶优扶强”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旅行社奖励内容分为旅行社的“旅游包机”、“旅游列车”奖励和旅行社综合实力奖。

(一)旅行社的“旅游包机”、“旅游列车”奖励。凡福建省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的入闽“旅游包机”、“旅游列车”,且入闽后的游客在福建省境内游览3个以上景点、游览3天以上(含住宿2晚)的可获得以下奖励:

1、组织省外的游客旅游包机入闽旅游,且每架次人数在11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的旅行社每架次5000元;组织且每架次人数在120人以上境外游客旅游包机入闽旅游的,奖励承办的旅行社每架次1万元。

2、组织省外游客旅游列车入闽旅游,且每趟次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的旅行社每趟次3000元。组织境外游客旅游列车入闽旅游,且每趟次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的旅行社每趟次6000元。

(二)旅行社综合实力奖励。凡福建省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经年度考核进入综合实力前十名旅行社,按权重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际、国内旅行社申报奖励应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

(1)当年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2)当年上交税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

(3)当年实现利润3万元以上(含3万元);

2、旅行社综合实力奖计算方法:依据上交税金、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入闽游创汇(须在省内游览三天以上(含住宿两晚))四项考核指标所占的权重[上交税金20%,营业收入15%,实现利润20%,入闽游创汇40%]及当年存量和增量所占权重(当年存量和增量权重比例为6:4)综合计算出前10名的旅行社为奖励补助对象,并根据所占综合权重计算奖励补助金额。

(三)对开发省定的重点新景区有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旅行社奖励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旅行社奖励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表(格式附后);

(二)当年度和上年度营业收入、上交税金、利润、入闽游创汇等四项指标的相关证明(实现营业收入、利润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为准、上交税金以入库税单为准、入闽游创汇以银行结汇水单等证明材料);

(三)旅行社“旅游包机”、“旅游列车”所签订的合同及其组团团队资料、酒店结算单据、景点门票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第七条 旅行社奖励金的申报、审核确认:

(一)申报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旅行社,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财政局、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财政局、旅游局初审后上报省财政厅、旅游局审核。

(二)审核确认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成立评审小组,对旅行社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第八条 旅行社奖励金的使用

旅行社所得的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旅行社宣传促销。

第九条第九条 其他

(一)凡当年度违反国家、省、市旅游局有关政策法规,受到相关处罚的单位不予参评。

(二)本奖励办法每年实施一次。

(三)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当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的凭证,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者,一经查实,取消全年奖励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给予通报。

第十条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度开始实施。《福建省旅行社创汇奖励暂行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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