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意见2_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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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努力把我县打造成陕、甘、川重要旅游节点,建设成全省旅游强县。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1、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开始,由县财政每年预算2000万元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增长,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宣传促销、旅游企业奖励、重点旅游项目贷款贴息等事项。

2、减免新办文化旅游企业所得税。凡在县内新办旅游企业,除上级应缴税费外,县本级税费2年内实行减免,5年内实行减半征收政策。

3、返还新建旅游景点门票营业税。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景点,其门票收入营业税留县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

4、降低旅游企业营业成本。对旅游企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工作实际效果给予适当补贴。

二、旅游招商政策

5、加大对引进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对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

1事一策,特事特办,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6、放活景区景点经营权。支持景区景点和文化旅游企

业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推进文化旅游资源整合和资本运营。允许景区景点、旅游企业在统一规划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以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招商引资,联合开发和经营。

7、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小额贷款。对从事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导游管理服务业务、特色农家客栈、游客运输、游乐项目开发建设的企业或个体,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在执行现行的金融贷款扶持政策以外,可再给予贴息补助。

8、实行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重点文化旅游

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凤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给予奖励。

三、项目用地政策

9、优先安排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经县文化旅游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优先保证用地,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大型文化旅游景区项目,采取规划项目方式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景区内的植物园、绿地、水体,按农(林)用地政策办理;景区内的公共设施(道路、厕所、停车场等)、地标性建筑等,按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办理。

11、允许文化旅游产业土地使用权依法续期和流转。对

采取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化旅游项目,土

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使用期限届满后可依法续期。对单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供地,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

12、利用土地出让金给予项目建设配套支持。以出让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A级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等旅游产业化项目等优先供应土地,并根据投资强度给予奖励性补贴。投资强度每亩大于1000万元,且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性补贴5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大于500万元,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性补贴2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大于300万元,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以上奖励性补贴通过企业投资项目建成后缴纳的各种税费留县部分分三年兑现,税费留县部分不足时,将从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支付。

四、人才培养政策

13、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导游、讲解员从业

人员的培训力度,在职导游每年集中培训7-15天,实行持证上岗,加大旅游星级饭店服务员岗前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对引进的旅游管理、旅游营销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照《凤县特殊人才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工作津贴。

14、开展旅游服务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或组织

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和旅游服务企业能手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荣誉的导游员、讲解员和服务能手,由县文化旅游产业管委会分别给予5000、3000、2000元的奖励。

五、发展奖励政策

15、鼓励创建国家A级以上景区、星级饭店。对新评定

为国家A级以上景区旅游、星级饭店、优秀旅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新评定为国家3A级景区的奖励5万元、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2万元,4A级景区的奖励1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5万元,5A级景区的奖励30万元、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10万元。

16、鼓励发展乡村旅游。每年在全县乡村文化旅游产业

发展成绩突出的乡镇和村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乡镇奖励2万元,村奖励1万元;在全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获得奖励、表彰的乡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村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全市获得奖励、表彰的乡镇一次性奖励5万元,村一次性奖励2万元。

17、鼓励发展农家乐农。按照特色突出,形式多样,统一标准的原则,鼓励农家乐规范发展。对完成农家乐规范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部门,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达到星级标准的农家乐经营户主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18、鼓励开发旅游商品。在官方组织(不含社会中介组

织、民间协会等)的各类文化旅游商品评比中,对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省部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2000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旅游商品称号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19、实行游客入境奖励机制。经县文化旅游产业管委会、文旅局和财政局考核确认,对年组织省外游客在凤县住宿达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组织省内游

客在凤县住宿达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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