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离婚率高对军人的影响_离婚率高对社会危害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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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离婚率攀高对官兵的影响,引导官兵正确对待婚恋问题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粗离婚率为2.7‰,已经是连续12年攀升。离结比约为27.8%,这意味着,每4对人结婚的同时就有1对人离婚。那么,不断攀升的离婚率对我们军人有哪些影响呢?我们又该怎样正确的对待婚恋问题呢?今天,我就与大家一起来探讨军人该怎样正确看待社会离婚率攀高,如何正确对待婚恋问题。

一、社会离婚率现状

中国离婚率连续12年攀升,如今离婚率增幅又超过结婚率增幅,不少民众和媒体慨叹:“新离婚时代已经来临!以传统据称的中国,婚姻生活一直是中国最传统的观念,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然而,现在的中国,虽然还在实行着“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基本传统,但是,中国的家庭却越来越不稳定,尤其从改革开放以来,夫妻离婚已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中国,或许已成为世界离婚率最高的国家。

二、社会离婚率攀高对官兵的影响

(一)对婚姻观念的改变

30多年前,传统的婚姻模式是“经济合作社“和“生育共同体“,加上”好人不离婚,离婚没好人“的观念和大杂院式的群众监督,外在纽带对婚姻的稳固起着巨大作用。那时候,结婚是一生的大事,一辈子就一次。从来没想过结了再说,不行到时再“跳槽、优化组合”。当然,由于军人与非军人所处的地位、社会角色、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差异,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在提倡婚姻自由的同时,人民军队对其军人的婚恋和家庭提出了较高的道德要求。如主张平等互爱、真诚专一与热烈坚贞,坚持事业高于爱情,模范执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政策,禁止婚前同居和婚外恋等行为,审慎对待恋爱和离婚,不得破坏道德等等。除了道德约束外,对军人婚姻权益在法律法规上也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1997年《国防法》第59条、1997年《刑法》第259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这些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人类的文明进步,人们的日常思维也随之发生很大的变化,尤其对当今社会离婚率日益递增的时期,人们的婚姻观也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不仅已经全部打破了过去男婚女嫁的封建思潮,而且也导入了很多国外先进、理性的婚姻观。致使个别官兵深受影响,处理婚恋随波逐流、随意效仿。有的对未婚同居、婚外恋等不道德行为见怪不怪、习以为常,持无所谓态度,甚至产生心理认同;有的觉得或许离婚并不是一件坏事,离婚可以是一件日常平常的事;有的推崇“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把性关系看的相当随便。如此婚恋观念又怎能天长地久、白头偕老?

(二)对未婚官兵的影响

部队,是个封闭的、性比例严重失调的小社会。社会上流行的马路谈情、舞厅求爱等,都与军人无缘。但在社会变革、观念碰撞、文化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现实化思想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高成本无时无刻不冲击着部队官兵,一些非主流婚姻观念对青年官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部分官兵既怕勉强结婚又怕感情寂寞,认为恋爱不一定要结婚,分手不代表不负责任;个别同志以恋爱为幌子,享受“情爱快餐”,见异思迁,谈一个换一个,谈的对象以班排论,还自我吹嘘“恋爱专家”。有的官兵专注于通过微信、陌陌体验“网络爱情”,有的羡慕电视交友节目;部分官兵在选择婚恋对象时更加功利化,把对方是否具有良好稳定的职业、殷实的经济基础、过硬的家庭背景等作为首要条件,注重经济和家庭背景。

(二)对已婚官兵家庭的影响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军人的甚或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军营,依然是直线加方块,家庭生活却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大多数军人在比较年轻的时候就进入了军队锻炼,对于爱情的接触可能还很小。而军队的生活,直线,平面,十分的简单,板直,锻炼了军人钢炼的性格,而对于恋爱的角色,是需要温柔,体贴的,以至于对于刚步入婚姻的军人来说,这是很大的挑战。而且军队锻炼官兵养成了当领导、做指挥的习惯,而当他们将这种大男子主义的职业习惯带入婚姻时,给配偶带去了很大的压力,而且他们也不能正确的完成作为丈夫应该有的职责和义务。军人的身份特殊,工作也特殊,工作时常加班加点,不能随时陪伴左右,而且一旦有任务了就必须到达任务地点,不能顾及配偶是否在过节日,过生日,或是生病,生孩子,一切以任务为重,任务高于一切,这对于不管是军人,还是配偶,在道德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可是基层官兵作为一个军人,他们常常能将国家、将人民把在第一位,尽心尽力,尽自己的责任,将自己的美好年华交给了部队,奉献给了国家。常常有人说,一位成功的男士后面往往有一位成功的女士,所以,一位在前线能尽力尽责,恪守工作的军人背后,便是有一整个伟大的家庭。这个家庭将会摒弃自己小家庭的生活,和军人一道战线,将国家、人民的任务放在第一位,即使在过年过节的时候,也不能团聚,就算在团聚,如果军人有任务,也只能放下手中的温暖,与其告别。家人们必须时刻忍受着孤寂的痛苦与无法相见的落寞。社会离婚率攀高不断考验着军人家庭是否还要坚持这样的生活方式。

(三)对官兵工作生活的影响

从表面看,婚恋观是官兵个人的事,但一旦处理不当,其危害就是多方面的。一是干扰学习工作。家庭和事业犹如催动人生前行的两驾马车,只有目标一致、共同努力,才能保证人生之路顺利平稳。一个成功的婚姻、美满和谐的家庭氛围,能够使人长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有充沛的精力去学习、工作。反之,家庭不和,经常生活在烦躁、苦恼的环境中,就难以集中精力抓工作,干事业,最终会一事无成。有的官兵与女友未婚同居后,如果双方发生矛盾,关系难以维持,可能闹得沸沸扬扬,无法收场,对个人学习工作成长进步带来负面影响;还有的已婚官兵因为婚姻关系处理不好,造成家庭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冷漠,整天为平息家庭冲突伤透脑筋,为解决感情纠纷烦恼不已,本职工作只好放在一边,结果是荒废了学业,耽误了事业。

三、自觉规范婚恋行为,努力建立美满幸福家庭

(一)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婚恋观是指男女双方在相爱过程中对待爱情、婚姻的认识和态度并由此引起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它包括恋爱对象标准的选择、婚姻家庭的维持志同道合的标准。爱情不仅仅是异性的相互吸引,更重要的是理想、目标和志趣的一致。倘若志不同、道不合,是很难长久结合在一起的。即使勉强结合,也多是同床异梦、貌合神离,很难有真正的幸福。在择偶的问题上,我国早就有“娶妻娶德不娶色”、“择夫重德不重貌”的古训。俄国著名作家契科夫说过,面貌的美当然也是爱情的一个因素,但心灵与理想的美丽才是崇高爱情的基础。由于军人职业特殊性,决定了大多数官兵的思想道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对恋爱对象的思想道德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在选择恋爱对象上,要坚持把心灵美放在首位,择优考虑理解支持军人、热爱国防事业的异性。二是要恪守忠贞专一的准则。邓颖超同志曾说过:“我们认为男女的友情,应该讲忠实坚贞。爱情不应该是占有的,而应是双方互信互守的专一。只有专一的爱情,才能巩固婚姻,获得幸福和愉快的生活。”这一段话,为正确的婚恋态度作了最好的注脚。强调忠贞专一,就是要认认真真谈恋爱,一心一意过日子,经得起地位变化的考验。三是要崇尚互敬互信的美德。列宁和他的夫人结婚时两人定了一个公约:“互不盘问,绝不隐瞒。”这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爱情。周恩来总理倡导的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帮、互让、互谅、互慰,也为我们处理夫妻问题提供了行为准则。要看到,爱人是自己最忠诚、最亲密的朋友,夫妻双方只有互敬互信,在事业上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在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才能患难与共、白头偕老。

(二)加强道德修养。

婚恋道德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军人道德在婚恋过程中的综合反映。要提高婚姻的成功率和家庭生活的幸福度,必须做到诚实守信,冷静理智,豁达开阔,自重负责。诚实守信,就是要对人诚恳,实事求是,真实得向对方介绍自己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一是一,二是二,绝不能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随意夸大其辞,隐瞒哄骗。冷静理智,就是要善于控制感情的闸门,严格把握恋爱和结婚的界限,举止要彬彬有礼,落落大方,端庄文雅,热情而不放纵,活泼而不轻狂,决不能失去控制,突破道德的禁区。这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更是对对方的尊重。豁达开阔,就是面对婚恋挫折,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虚怀若谷,心存高远,做到失恋不失态,失恋不失德,失恋不失志。“天涯何处无芳草,何愁不能遇相知”,坚信一个德才兼备、涵养有加的军人迟早会赢得真正的爱情。自重负责,就是对自己要自珍自爱,遵守道德操守,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对家庭要有责任感,尊敬善待老人,关心体贴爱人,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做良好社会风尚的实践者和捍卫者。

(三)志同道合为择偶的首要条件。

所谓志同道合,就是指恋爱双方有共同的理想、抱负和人生观、价值观。伟大的导师马克思的妻子燕妮说的好:“同志,不一定是妻子和丈夫,但丈夫和妻子应该是同志。我们这里所说的“志同道合”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同甘共苦,同舟共济,携手同行,终生相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因此,对革命军人而言,志同道合不仅是对军人的严格要求,同时也是对其恋爱对象的较高要求,军人职业与奉献牺牲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志同道合的人,才能忍受两地分居的痛苦,独立承担生活的重负,毫无怨言地支持军人戍边卫国;只有家人给予真诚的信任,深深的理解和热忱的帮助;才有可能当祖国需要军人奔赴战场时,鼓励军人英勇作战、杀敌立功。对军人的伴侣来说,如果没有对军人职业及其崇高志向的理解,没有和军人同样高尚的奉献与牺牲精神,就很难在生活中与军人相伴始终。

(四)法规纪律规范婚恋行为。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把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内,才能获得最大的自由和幸福,婚恋行为也是如此。军队依据婚姻法,对军人婚姻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具体要求。每一名官兵都应当认真学习,自觉贯彻执行,把自己的婚恋行为置于法规法律之下。第一,要加强自我约束。严格遵守“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等规定要求。面对驻地女青年发来的求爱“信号”,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主动向对方讲清部队的规定,果断谢绝对方的爱意。第二,要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现役军人申请结婚须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等级结婚的依据。这些规定,都是本着对军人婚姻负责的目的,广大官兵要不折不扣的落实。

四、结束语

总之,当代军人的婚恋观与社会的发展悉悉相关,社会的开放和进步又促进着婚恋观的发展和改变,而当代军人的婚恋观又会影响部队安全稳定的发展,继而影响国防的安全。关注军人的婚恋观,引导、培养和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婚恋态度,学习、理解和掌握婚恋中的相爱、相处、相知之道,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渴望,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建设和谐警营、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未来的家庭中,我们更注重的是婚姻质量和情感因素。这对军人来讲,无疑在未来的婚姻“市场上”,呈现在他们面前的将是一片广阔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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