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_病假期间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病假期间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生活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津贴按7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津贴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津贴按3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
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公)负伤或患病治疗期间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文件(包括:医生证明,病历)作为病假申请凭证,根据医生建议的休息天数申请病假,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备案;患有癌症的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确实不能坚持上班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在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待遇。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经伤病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