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雅水镇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制_发展党员公示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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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雅水镇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制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把入口关,切实保证发展新党员质量,永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经镇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在全镇基层党组织中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都应列为公示对象。

二、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和培训情况。

三、公示形式与范围。公示的内容一般通过政务、厂务、村务公开栏或板报等形式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或党支部辖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的地点应当是干部群众比较集中的地方,如办公地、生活区、会议室以及干部群众必经之处的通道等地方。

四、公示的时间的期限。公示时间一般在支委会决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是否接收发展对象为中共预备党员之前。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五、公示程序及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办法。公示程序包括:

(一)确定对象。公示对象由负责公示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发布公示。由公示对所在党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实施公示,将公示内容在公示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办理来电来信来访。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对象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足以影响入党的问题,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实施公示的党支部或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四)处理意见。公示期满后,党组织应把公示情况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向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党员、群众无不良反映或有反映但查无实据,以及经调查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不影响发展的公示对象,即可按程序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调查清楚的,应暂缓讨论;对反映的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不予发展。

公示期满后,各支部报送上级党委审批的发展对象,要做到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情况清楚,要附有《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登记表的内容包括公示的时间、范围、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调查核实的处理情况,否则上级党委一般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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