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须知(定稿)_公示催告程序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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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须知
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2010-08-18)
为了帮助当事人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现将有关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告知如下:
一、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三、申请公示催告需提供的资料
当事人申请公示催告的,应提交票据遗失的有关证明,如属个人申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如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1、当事人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因公示催告案件依法应进行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第二次是公告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两次公告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两次公告均须在报刊上刊登,故公示催告案件的申请人在立案的同时应缴交第一次公告登报费。
3、公示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六十日。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并交纳第二次公告登报费用。逾期不申请判决及不交纳第二次公告费用的,本院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须知(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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